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扩大采购人采购自主权,提高预算执行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政府采购流程再造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机制的通知》(鲁财采〔2019〕50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的通知》(鲁财采〔2017〕62号)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18〕21号),我局制定了《青岛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目录范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项目和2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项目由青岛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法组织采购活动。采购人在将完整采购需求提交市政府采购中心后,如市政府采购中心因场地、工作任务等原因10日内未发布采购公告,经采购人提出,市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后,采购人可另行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
目录内100万元以下的货物项目和20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既可通过电子卖场(包括网上超市和电子商城,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采购,也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50台(不含)以上的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实行集中采购。
(二)网上超市采购
1.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0万元(不含)以下实行网上直购或网上竞价,30-100万元(不含)实行网上竞价。其中:
车辆(由机关事务局统一管理的)400万元(不含)以下实行定点采购,乘用车和客车不受金额控制;
普通图书200万元(不含)以下实行定点采购;
办公家具30万元(不含)以下实行定点采购,30-100万元(不含)实行二次竞价。
2.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0万元(不含)以下实行定点采购,30-200万元(不含)实行二次竞价。其中:
车辆加油实行定点采购,不受金额限制;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200万元(不含)以下实行定点采购。
电子商城采购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0万元(不含)以下货物可通过电子商城采购。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活动,也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或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法组织采购活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在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组织实施。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市本级:货物类、服务类50万元(含),工程类为60万元(含)。
区(市):货物类、服务类30万元(含),工程类为60万元(含)。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4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单项合同400万元(含)以上,其中: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为100万元(含)以上,按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组织。
四、特殊项目采购
对于不具有竞争性或情况特殊的下列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遵循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成立采购小组,在主管预算单位的监督下实施采购活动。采购人需按规定报送政府采购预算,进行计划备案和合同备案、公开。
1.带有垄断性的水电气(煤气、天然气)暖管网接入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2.特定媒体广告公告(仅指发布,不含制作)。
3.有地理位置等条件要求的房屋、场馆场地租赁。
4.属非政府独立产权,且物业管理主导权不属于政府机构的物业管理。
5.属《青岛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青财行〔2017〕6号)规范的培训。
6.到青岛市行政区域外办公需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服务类项目且采购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
附件:关于公布《青岛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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