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市)联席会议机制,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2025年12月30日市领导召开会议有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要求,市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制定完善了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流程及服务指南,请各区(市)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以提高处置工作和办事服务质量、效率,有关内容如下:
一、深入组织开展问题线索摸排申报
各区(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在近年来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辖区各部门、各单位作用,深入梳理摸排2021年1月3日以前国有土地上已建成的企业工业、物流仓储类型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项目,一并梳理摸排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同时,要结合实际通过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开公告征集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线索,发动企业单位自主申报问题项目,确保辖区范围符合处置条件的问题项目“应纳尽纳”。
各区(市)在问题线索摸排、自主申报工作中,务必详细了解掌握项目类型、所属单位及性质、土地房屋现状用途、土地房屋产权证持有等情况,结合实际建立完善问题项目清单台账,以便后续分门别类加快研究产权证明缺失及用地、建设工程规划、房屋质量、消防验收手续不全等处置措施。
二、结合实际优化处置流程
对于梳理摸排、自主申报等多种途径收集的问题项目,各区(市)经研究论证符合当前产业政策、生态保护、规划管控、城市建设、安全和环保等要求,且没有房屋建筑质量和消防安全隐患等情况,符合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条件的,各区(市)牵头职能部门结合实际提出处置方案后及时启动处置程序。各区(市)处置工作范围的问题项目,相应按程序函告处置工作涉及相关部门。
各区(市)处置工作要坚持纵向横向协同联动,结合实际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先易后难、分类有序优化处置流程,加快具体问题处置。
(一)企业申请处置
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区(市)政府提报项目处置申请及权利归属、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材料,区(市)结合实际组织现场踏勘、审查研究并提出相关问题处置要求,企业按处置要求完善项目用地及产权认定、项目建设相关手续,针对建设工程规划、工程竣工、消防安全等方面处置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现状核实、检测鉴定评估等。
(二)属地组织审核
企业按处置要求向项目所在地区(市)政府提报处置工作材料,区(市)结合实际开展审核确认工作,针对第三方单位出具的现状核实意见、检测鉴定评估手续等,组织审核、评审复核并相应出具意见。
(三)处置确认报备
项目所在地区(市)政府审核完善相关手续材料后及时函告有关部门,针对建设工程规划、工程竣工、消防安全等方面处置出具项目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房屋质量、消防安全等要求的确认意见,相应按程序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备,主管部门及时函复意见或结论并抄送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部门。
(四)企业申请登记
企业依法依规补缴、缴纳土地价款,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等相关税费,且完善项目用地、规划建设手续、消防、土地房屋权利归属等相关手续后,可备齐缴清土地价款、相关税费等凭证证明及完善项目相关手续的材料,向项目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土地房屋不动产登记申请;涉及建设工程规划、工程竣工、消防安全等处置手续的项目,有关主管部门经报备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函件作为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
三、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推动项目问题处置
(一)完善用地手续
以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为节点,用地行为发生在《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依照国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确定土地使用权。用地行为发生在《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的,由项目所在地区(市)政府依法依规对用地作出处置后,通过划拨或协议出让等方式完善用地手续。对于符合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政策要求的项目用地,可按照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政策予以处置。
(二)完善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对于规划许可、规划核实手续不完备的问题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市)政府组织实地核查,坚持在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等前提下开展问题处置,充分考虑是否影响近期规划实施,是否存在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问题;企业需委托相关设计单位按现状核实是否符合项目建设时的规划法律法规,设计单位出具合规性意见后,再提报项目所在地的区(市)政府组织审核,经区(市)政府审核通过的建设工程,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予以规划确认。
对于其他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市)政府组织组织企业整改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对允许保留的项目出具规划意见。
项目建设时点一般以该项目首次获得法定规划许可的时间为准,无法认定规划许可时点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市)政府依据房屋建设资料综合研判确定。
(三)完善工程竣工手续
对于没有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备案等,以致无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企业需委托相关机构开展房屋安全性及抗震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经鉴定安全等级达标且抗震满足要求的,企业提请项目所在地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复核并出具房屋符合房屋安全性及抗震要求的评审复核意见后,相应按程序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时间对应的政策缴纳。
同时,可按照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范围据实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应归尽归”,因历史原因导致档案遗失或损毁的,建设单位等责任主体单位应当组织测绘、鉴定单位据实补充和完善建设工程档案。
(四)完善消防安全手续
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消防安全手续的项目,企业依法补办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应出具验收意见、备案凭证等。
对于无法补办消防安全手续的项目,企业需委托相关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经评估达标且没有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提请项目所在地的区(市)政府组织专家评审、复核并出具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意见后,相应按程序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备。
(五)完善人防工程处置手续
根据市政府1988年7月2日印发实施的《青岛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办法》开展处置工作,人防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建设时的政策核算应建人防指标、组织防空地下室验收;经验收达不到防护标准且整改后仍不符合防护标准的,以及未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责任单位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处置项目土地房屋不动产登记
历史上,因企业改组、改制、分立合并、兼并、划转、破产等,造成项目土地房屋权利归属不清晰或登记申请主体与相关材料不相符的,可由企业改革调整前的原主管或者原隶属的部门单位、市直企业等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无法出具证明材料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市)政府组织调查认定权利主体并按程序公示认定结果,存在争议的可通过司法裁决认定权利主体。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土地、房屋已分别登记,房屋登记用途与土地登记用途不一致的,当事人申请登记时,除具有违法、权属纠纷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外,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土地用途、房屋用途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有关情况。不动产所在地区(市)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完善手续、推动土地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
四、保障要求
各区(市)政府是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实行政府主导、企业申报、部门联动开展处置;各区(市)、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加强工作协同,综合运用“第三方论证评估鉴定、区(市)评审复核、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等处置路径,结合实际优化完善处置工作和办事服务措施,力争近两年加快化解一批历史遗留问题。
为了加强工作指导、便利工作开展,市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实际开展调研指导;平时,各区(市)联席会议机制也要加强处置工作调度,涉及疑难复杂问题处置,要及时协调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支持配合。
各区(市)、有关单位要推动企业积极配合处置化解工作,实事求是提交文件资料、及时组织整改、履行处置程序,并依法依规缴纳各项税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同时,各区(市)、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必须严守政策法规和安全底线,对于存在质量安全和消防隐患的房屋建筑,及擅自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等问题项目,须待前置问题依法依规解决后才能启动处置程序,不能以“历史遗留问题”名义扩大处置范围;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审批和完善手续等行为,各区(市)和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和人员责任并实施联合惩戒。
附件:1.附件1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流程图.doc
青岛市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6年3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