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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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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1116101323387148
  • 成文日期 2020-11-12
  • 发布日期 2020-11-12
  •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1号)精神,加强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近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印发我市《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为改进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近年来,国家、省出台了相关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对设施农业用地分类、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要求、用地规模和日常管理等提出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进一步明确了用地分类、规模、用地备案程序等内容,明确了管理职责。

      为进一步明确用地备案程序和材料,规范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要求,细化各类用地规模,强化各级监管职能,结合我市设施农业用地发展和管理现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等相关部门,在平度、莱西、胶州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听取了经营大户和基层部门意见,并多次组织市、县级管理部门讨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结合上级文件要求起草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自2020年12月4日起实施。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从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选址、规模、使用和监管五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主要明确农业用地的分类、范围,哪些用地纳入建设用地管理,对于难以认定的用地类型如何处理。

      (二)设施农业用地选址:主要明确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原则,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认定,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程序等内容。

      (三)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明确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参照相关最新标准合理确定。对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三类辅助设施用地的规模进行明确要求,为用地备案、审查和后期监管提供依据。

      (四)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规定用地的备案程序、需提交的资料(含模板),明确各流程的办理时限;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期限要求,以及到期不再使用的复垦要求;明确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备案变更,以及变更程序。

      (五)设施农业用地监管:明确区、市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镇政府的职责;明确信息化备案和监管系统的作用,以及通过系统上传核查结果的要求;明确区、市执法部门的执法要求,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要求。

      《通知》涉及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和管理全过程,各区(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海洋发展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规定,结合实际,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海洋发展局将加强工作督导,适时对《通知》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链接: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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