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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新型产业规划用地管理的通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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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0717111916047285
  • 成文日期 2020-05-14
  • 发布日期 2020-05-14
  •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培育新型产业项目健康发展,支持功能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近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加强新型产业规划用地管理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试行)》)。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近年来,随着国家、省一系列支持产业发展有关指导意见的出台,我市在支持、培育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主要特征的新型产业项目健康发展进行了一些探索,但在规划和用地管理方面尚缺乏市级规范性文件支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8号)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研究制定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提质增效的政策措施,落实产业用地政策;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要求,新型产业用地的具体政策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另行制定。站在青岛全新的历史定位高度,为落实《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及上述省、市文件要求,给予新型产业项目充分的规划用地政策支持,明确新型产业用地规划布局、指标控制、供应管理工作,同时为了防范产业用地房地产化风险,确保产业用地真正用于产业项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借鉴深圳、广州、济南等地已经出台的有关文件,研究起草了《通知(试行)》。《通知(试行)》征求了社会公众、各区(市)政府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建议,并予以采纳吸收,经市司法审查备案,5月9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正式印发,自6月10日起试行。

      二、主要内容

      《通知(试行)》共4部分9条,主要从统筹规划布局、土地供应管理、产业用房分割转让、项目履约监管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

      (一)提出了新型产业用地规划布局要求。一是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增设二级类新型产业用地类别。二是发挥规划的引领管控作用,明确了新型产业用地规划布局和选址要求。三是对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明确。在空间规划上,新型产业用地地上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可混合零售商业、住宿餐饮、商务金融、城镇住宅等功能。具体项目上,可配建生产、生活服务设施,配套用房用地面积不大于总用地面积的15%,其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

      (二)明确了新型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对新增新型产业用地和存量工业用地转型升级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2种类型的供应方式,以及不同供应方式下的差别化地价评估方法进行了明确。

      (三)明确了新型产业用房分割转让条件和要求。产业用房可按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转让,生产、生活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和抵押,同时对房屋自持比例进行了明确。

      (四)提出了项目履约监管要求。明确了新型产业项目履约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确保新型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试行)》涉及空间规划、开发利用、分割转让、履约监管等产业项目落地开发全过程,各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试行)》规定,结合实际,明确具体要求和操作程序,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能够准确落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加强工作督导,适时对政策试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链接: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新型产业规划用地管理的通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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