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青岛市土地市场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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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73063251X00097020180002
  • 成文日期 2018-11-16
  • 发布日期 2018-11-16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监管,规范土地开发利用行为,健全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环境。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定义及失信名单分类

      办法第二条规定,土地市场失信名单(以下简称失信名单)管理,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合同约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行政相对人纳入失信名单,实施信用公示、监管、联合惩戒的活动。

      办法第三条规定,失信名单包括失信异常名单(简称“异常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简称“黑名单”)。异常名单主要记录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及其行为;黑名单主要记录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及其行为。

      (二)纳入异常名单、黑名单的情形

      办法第六条规定,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异常名单:(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骗取竞得土地;(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竞买人;(三)扰乱招拍挂出让现场秩序、程序;(四)逾期签订《成交确认书》;(五)逾期签订出让合同;(六)未按期开工、未按期申请开工核验或核验不合格;(七)未按期竣工、未按期申请竣工核验或核验不合格;(八)未及时办理开竣工延期有关手续;(九)未按规定容积率建设拒不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十)出让期限届满不按规定办理续期手续;(十一)其他应当纳入异常名单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第七条规定,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黑名单:(一)采取行贿、恶意串通或哄抬地价等非法手段竞得土地;(二)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三)欠缴出让金超过六十日的;(四)土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五)拒不履行土地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六)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土地登记或伪造土地证书的;(七)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应转入黑名单的情形;(八)其他应当纳入黑名单的严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三)纳入异常名单、黑名单的期限

      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纳入异常名单的期限为二年,属于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的,到期后从异常名单中移除。属于第六条第(六)项至第(十一)项及其他可以整改情形的,行政相对人应当自纳入异常名单之日起进行整改,完全整改后,经行政相对人申请,可以从异常名单中提前移除;拒不整改的,到期后转入黑名单。

      办法第九条第二条规定,纳入黑名单的期限为三年,到期后从黑名单中移除。属于第七条第(二)项至第(五)项及其他可以整改情形的,行政相对人应当自纳入黑名单之日起进行整改,完全整改后,经行政相对人申请,可以提前从黑名单中移除。

      (四)公示及惩戒措施

      办法第十条规定,对纳入异常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在市局门户网站进行社会公示,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督促其整改、消除不良用地行为。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纳入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实行以下公示及信用惩戒措施:(一)在市局门户网站进行社会公示,并根据我市信用黑名单管理等有关规定,推送到“信用中国(山东青岛)”等网站及主流媒体公布曝光;(二)纳入特别监管范围,向其发出信用警示,提高监管的级别、强度和频次;(三)禁止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竞买;(四)依据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签署的《关于对失信企业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有关规定,由市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在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企业债券发行、参与政府采购、取得财政性资金支持、参与工程招投标、获得相关荣誉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三、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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