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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是青岛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指导各区(市)级编制和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的重要依据。按照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要求,现就《规划》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划》编制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矿山地质环境作为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为助推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 2016年7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2017年1月,省国土资源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局、省环保局联合下发《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提供了遵循,明确了要求,做出了总体安排。2017年5月,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将“开展矿山地质生态修复治理”纳入“美丽青岛”建设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上级文件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部署,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印发了《青岛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对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在前两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专项采空区调查、专项废弃矿井调查等基础上,2017年4-6月,青岛市开展第三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组织对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历史遗留矿山和政策性关闭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分布、规模和危害程度进行系统调查,2017年9月-2018年5月,相关区、市又开展补充调查,首次系统、全面地摸清了青岛市矿山地质环境家底。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青岛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年)》的编制工作。
二、《规划》目标
到2020年,一是新建矿山全部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二是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60%,做到“边开采、边治理”;三是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60%,“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80%, 2013年以来关停露天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100%,矿山复绿行动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100%。
到2025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基本完成,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保护和综合治理新格局。
三、《规划》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与治理分区。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面,要求从源头上做好矿产资源在开发过程中的地质环境保护,减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增量”。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面,根据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发育现状和影响范围,将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区分为重点治理区和一般治理区。其中,重点治理区8处,一般治理区8处。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重点工程。重点工程共规划了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程、监测工程、治理工程等三项工程,到2020年,重点完成“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82处治理工程,治理面积约786公顷;“矿山复绿行动”12处治理工程,治理面积约9公顷;2013年以来关停露天矿山43处治理,治理面积约250公顷,预计恢复治理面积约1045公顷。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式。按照“宜粮则粮、宜林则林、宜景则景、宜渔则渔、宜园则园、宜建则建、宜农则农、宜水则水”“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综合治理,持续利用”的原则,明确了破损山体和露天采坑治理、非煤矿山采空区及废弃矿井防治、固体废弃物占压土地治理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式。
四、《规划》解读部门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业务部门联系电话:0532-8266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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