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补办不动产权证书无需再等待15个工作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4-06-06 来源 :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大小: 打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近日,自然资源部公布了《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不再要求发布声明满15个工作日,再予以补发。

新规施行后,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快速响应,积极优化登记系统、调整工作流程,在门户网站上刊发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确保依法快捷为企业群众办理补发登记业务,让广大办事群众和企业及时享受到国家政策红利!

补发登记相关条款修改前后对比: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修改前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修改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相关链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请将《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做成跳转链接,网址:https://f.mnr.gov.cn/202405/t20240523_2846208.html)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