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扩大不动产登记、征税“全市通办”服务范围的通知
字体大小: 打印
  • 成文日期 2022-05-26
  • 发布日期 2022-06-02
  • 发文字号 青自然资规字〔2022〕80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 有效性 有效
  • 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市)税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按照2022年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计划,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决定在原19种通办业务基础上增加居住权登记等4大类7种登记类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的“全市通办”登记类型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类型项下的[212]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名称、证件号码和地址)。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类型项下的[371]其他转移登记,限下列情形:

      1.因夫妻协议析产或者因离婚析产导致部分或者全部产权转移的;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人提交继承(受遗赠)公证文书申请的;

      3.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涉及部分继承(受遗赠)合并部分买卖、部分继承(受遗赠)合并部分赠与的。

      (三)居住权登记类型项下的[1601]居住权首次登记、[232] 居住权变更登记、[451]居住权注销登记。

      (四)注销登记项下的[408]在建建筑物(土地)抵押部分注销登记、[409]土地持证抵押部分撤押

      二、涉税业务职责

      “全市通办”业务由受理税务机关负责预审、计税、复核、征税、开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退税和追缴个人少缴税款。

      三、加强税务预审工作

      税务预审人员要加强对异地受理案件的审核,预审单笔交易税款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应在登记受理前通过内网邮箱主动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政一科和税收风险管理部门报备。

      四、受理时记录邮寄人信息

      权利人缴纳费用后,可在“青岛网上房地产”网站或归属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中查看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权利人需纸质证照的,为申请人提供EMS邮寄送证服务。异地受理区(市)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应在受理时完整记录邮寄人信息,以便归属地区(市)及时准确获知,并打印证本。

      五、统一办件时限计算标准

      各区(市)办理时限计算节点统一从受理打印回执单开始计算,并向办证人和纳税人在解释时统一标准。

      六、纸质档案的整理与交接

      登记档案交接前须密封保存,粘贴密封条,封面和密封条处均须加盖“全市通办件”印章。各区(市)固定一名档案交接联络人,及时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管理处进行集中交接,原则上每月交接一次。因涉税档案全部实现电子化,无需交接纸质档案。

      各区(市)登记部门、税务部门要加强业务沟通衔接,做好人员培训,做好大厅导服、窗口受理和咨询电话等业务环节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市通办”不动产登记类型分类表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5月26日

      附件1   

    “全市通办”不动产登记类型分类表

    序号

    登记小类代码

    登记类型

    1

    20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2

    318

    新建房屋转移登记(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

    3

    319

    存量房屋买卖转移登记
      (土地增值税计算采用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加计扣除的)

    4

    506

    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5

    508

    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

    6

    529

    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7

    525

    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8

    541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9

    540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10

    527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11

    404

    抵押权注销登记

    12

    901

    预购房屋预告登记

    13

    903

    预购房屋抵押预告登记

    14

    911

    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15

    917

    预告登记的变更

    16

    925

    预告登记的转移

    17

    405

    预告注销登记

    18

    507

    一般抵押权初始登记(预转现)

    19

    1305

    换发登记

    20

    371

    其他转移登记                                      1、因夫妻协议析产或者因离婚析产导致部分或者全部产权转移的;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人提交继承(受遗赠)公证文书申请的;3、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涉及部分继承(受遗赠)合并部分买卖、部分继承(受遗赠)合并部分赠与的。

    21

    212

    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名称、证件号码和地址)

    22

    1601

    居住权首次登记

    23

    232

    居住权变更登记

    24

    451

    居住权注销登记

    25

    408

    在建建筑物(土地)抵押部分注销登记

    26

    409

    土地持证抵押部分撤押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