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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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2-05-26
  • 发布日期 2022-05-31
  • 发文字号 青自然资规字〔2022〕84号
  • 有效性 有效
  • 平度、莱西市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2〕68号)和全省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动员部署视频会议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制定了《青岛市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26日

      

    青岛市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2〕68号)和全省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动员部署视频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摸清底数、压实责任、严厉打击、标本兼治”的要求,扎实开展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区(市)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以及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查清金矿废弃矿井情况、封堵治理废弃矿井,集中打击“洗洞”盗采金矿行为(以下简称“洗洞”),查处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倒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氰化钠和“洗洞”造成的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惩治违法收购和销售金矿矿产品行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彻底斩断“洗洞”黑色产业链,严防“洗洞”带来的社会安全、环境污染等危害,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组织领导

      建立青岛市“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作为召集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市联席会议成员,负责指导和督促有关区(市)落实专项行动任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并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专项行动。

      三、责任分工

      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主动作为、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指导各地落实专项行动任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指导督促区(市)调查摸底金矿废弃矿井情况、开展金矿废弃矿井封堵治理、依法查处违法开采金矿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区(市)公安机关严格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件和氰化钠购买、运输许可证件,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区(市)生态环境分局依法查处“洗洞”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违法问题,加强对“洗洞”相关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区(市)应急部门对氰化钠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排查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指导督促区(市)应急部门开展金矿及其尾矿库安全隐患摸底排查及治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区(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矿产资源法》对违法收购和销售金矿产品行为进行查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区(市)电力管理部门对涉及“洗洞”等非法采选用电行为进行查处。

      四、重点任务和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2年4月-5月30日)

      1.市联席会议组织印发《青岛市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2.各有关区(市)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于5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集中排查(2022年5月30日-7月)

      各有关区(市)结合《青岛市历史形成责任灭失非煤矿山采空区防治规划》(2018-2025年)要求及工作实际,对“洗洞”情况开展集中排查,建立工作台账,于7月1日前将摸排情况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1.排查金矿废弃矿井情况,包括政策性关闭金矿、正常关闭金矿的废弃矿井数量、封堵情况、封堵责任主体,以及金矿盗采点的位置、封堵情况、封堵责任主体等,逐一落图。

      2.排查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倒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氰化钠、非法采选金矿用电行为等情况。

      3.排查“洗洞”造成的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

      4.排查金矿及其尾矿库安全隐患。

      (三)集中打击整治(2022年8月-10月)

      各有关区(市)根据排查情况,开展集中整治,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主体、完成时限,开展监督检查,抓好问题整改,于9月30日前将集中整治情况报市联席议办公室。

      1.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洗洞”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运输、倒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氰化钠行为、用电行为、环境污染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收购和销售金矿矿产品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涉及“保护伞”的,一追到底,做到“人不漏案,案不漏人”。

      2.根据前期摸排情况,按照“一井一策”的原则,对尚未封堵的废弃矿井,逐一制定封堵方案,逐一落实责任主体,由治理责任人进行彻底封堵;对封堵不彻底的,组织重新封堵。

      3.对“洗洞”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和隐患,逐一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有明确违法主体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4.对排查发现的金矿及其尾矿库安全问题和隐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全面整改。

      (四)市级抽查,巩固成果(2022年11月-12月)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对重点问题和重点地区开展督导抽查,借助媒体宣传曝光典型问题、案例。各有关区(市)对整治未到位的问题,纳入常态管理,挂账监管,明确责任主体、完成时限,盯住不放,直至整治到位。 

      (五)全面总结,建章立制(2023年2月28日前)

      各有关区(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总结专项行动经验,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防止“洗洞”行为反弹,于2023年1月5日前形成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2023年1月15日前,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1.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和氰化钠全过程、全链条闭环管理制度,加强监管,有效防范倒卖和非法流通。

      2.严格矿山关闭管理,压实矿山企业安全责任、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责任;做好省级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督察涉及“洗洞”问题的整改工作。

      3.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动态巡查、监控等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的打击“洗洞”长效监管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属地监管,压实责任。各有关区(市)政府是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严格属地管理,逐级压实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推动,建立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分管负责同志亲自挂帅,靠前指挥、建立机制、加强执法,统筹抓好专项行动。各有关区(市)政府联席会议要定期召开碰头会,汇总分析各部门排查台账,研判分配问题线索,每月跟踪督办,整治一项、销号一项。要建立快速反应联合执法机制,至少每两个月开展一次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举报奖励机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线索一经查实,适当给予奖励。

      (二)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各有关区(市)要认真动员部署,组建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工作队伍,精心组织实施。积极争取财政资金,保障金矿废弃矿井调查治理、举报奖励等工作经费。对发生盗采事故的、环境和安全问题突出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以及金矿集中采选区进行重点关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从严从快从重进行查处,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追究责任,严肃问责。强化监督问责,坚决防范专项行动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专项行动进展缓慢、推诿扯皮、避重就轻的,予以公开通报、约谈;对禁而不止、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压案不查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专项行动中充当“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违规的有关人员,要依规依纪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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