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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鸟类保护普法系列之三|普法划重点!这些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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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市民以为,只有大规模捕猎、卖鸟赚钱才会触犯刑法。实际上,在青岛全域禁猎的背景下,部分猎捕、收购行为,即便数量不多、没有牟利,也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本篇完整解读涉野生鸟类相关刑事罪名、入罪边界等。

一、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国家重点保护鸟类)

1、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鸟类,(捕捉、掏窝取幼鸟、获取鸟蛋,在法律上均属于猎捕行为),涉案动物价值二万元以上,达到刑事追究标准。

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鸟类及其制品,(“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涉案动物价值二万元以上,达到刑事追究标准。

简要量刑提示

涉案价值二万元以上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价值大小,分别可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普法提示

存在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被处罚等情形,会依法从重处理;没有从重情节、动物可追回、行为人退赃悔罪,司法机关可依法从宽,包括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鸟类蓝喉歌鸲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鸟类红喉歌鸲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鸟类红交嘴雀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鸟类鹩哥

       二、非法狩猎罪(三有鸟类、地方重点保护鸟类)

青岛全域为禁猎区、全年禁猎期,满足以下任一情形,认定“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2.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有保护野生鸟类戴胜

三有保护野生鸟类斑鸠

三有保护野生鸟类八哥

三有保护野生鸟类黄腹山雀

三、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三有及其他鸟类)

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外自然繁殖的鸟类,满足以下任一情形,认定“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三有鸟类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鸟类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2.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其他普通鸟类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来源:行政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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