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公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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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47335092843974196
  • 主题分类 林业
  • 发布日期 2021-12-24
  • 发文字号 鲁自然资字【2021】197号
  • 发文单位 山东省自然自然资源厅
  •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

    为切实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严格省级以上湿地公园的审批、监管、评价、调整、撤销、检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着力解决我省湿地公园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山东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方针,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以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发现问题整改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湿地公园监管,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充分发挥湿地公园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提升湿地综合效益等方面重要作用。

    二、强化湿地公园日常监管

    湿地公园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进行,维持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不得建设任何破坏或者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破坏自然景观和地质遗址、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一)严格刚性约束。严格落实《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条款,进一步厘清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二)落实分区管控要求。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等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普法宣传活动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三)推进勘界立标。尚未完成立标工作的湿地公园,应当按照原范围及功能分区设立临时性标识,并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工作的通知》要求,待整合优化完成后再对勘界成果调整完善并按照规定设立永久性现地标识。

    三、规范工程项目占用审批

    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铁路、公路、桥梁、水利、电力、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因无法避让确需占用省级以上湿地公园的,应严格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切实解决未批先建等问题。

    (一)严格报批程序和条件。用地单位应当提交工程相关批准文件、工程方案、生态恢复措施及生态影响评估报告等,经县(市、区)及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出具意见。

    (二)落实“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原则。经批准占用湿地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要求,由用地单位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

    (三)严格未批先建处罚和补办手续程序。对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湿地或湿地公园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规线索移交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查处。查处到位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必要性论证。经论证无需保留的,应限期拆除,恢复湿地功能;确需保留的,应附必要性论证意见、处罚决定等,按报批程序补办占用手续。

    四、健全湿地公园年度评估制度

    建立省级以上湿地公园自我评估制度。批准设立(试点)后,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每年开展一次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状况自我评估。

    (一)评估内容。主要包括:①准予设立国家、省级湿地公园的本底条件是否发生变化;②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执行等情况;③总体规划实施情况;④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等情况;⑤宣传教育、科研监测和档案管理等情况。

    (二)评估程序。国家、省级湿地公园的年度自我评估报告,每年年底前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对在自我评估以及省级监督评估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省自然资源厅将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的湿地公园应当在整改期满后15日内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三)评估要求。对在自我评估以及省级检查中发现设立公园本底条件产生较大变化的,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其进行专项评估。因自然因素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特征退化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公园管理机构制定实施补救方案;因管理不善导致公园设立条件退化或丧失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应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整改方案,切实避免出现保护对象灭失现象。

    五、规范湿地公园范围规划调整

    按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国家、省级湿地公园范围、功能区的调整及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

    调整原则:一是湿地公园范围、功能区及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5年内不得调整;二是调整要以湿地保护修复为目的,以湿地公园评价情况为依据;三是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湿地公园内存在不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内容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四是严格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六、从严控制湿地公园撤销

    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要求,国家、省级湿地公园的撤销,需按建立湿地公园的审批程序,由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据年度评价情况,湿地公园生态特征退化的,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一)国家、省级湿地公园不得无故申请撤销,对因自然条件变化造成生态功能丧失、保护对象灭失等,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进行评估,提出修复方案,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修复方案实施生态修复。

    (二)经生态修复确实无法恢复生态功能申请撤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级评估后,由批准其成立的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撤销其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三)因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不力,导致国家、省级湿地公园生态功能退化或丧失、保护对象灭失、存在重大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等原因,申请撤销湿地公园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多措并举加大检查力度

    综合运用“天上看、空中巡、网上报、地上查”等措施,加强检查监管,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湿地公园的行为。

    (一)将省级以上湿地公园纳入全省自然资源“空天地”一体化监测监管体系,及时发现湿地公园内存在的违规问题,做到主动式发现,常态化查处,把问题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监管伴全程。

    (二)结合每年开展的自然保护地“绿盾”行动,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实行联合行政执法,摸清各类问题底数,推动问题查处整改,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有效打击各类破坏湿地公园的行为。

    (三)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省级以上湿地公园湿地资源保护利用情况检查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5%。

    (四)建立健全湿地公园违规问题公众举报制度,在林长制信息平台设立举报电话,加强对湿地公园的社会监督。

    八、保障措施

    明确责任,健全机制,确保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一)实行目标责任制。明确林长责任,将湿地公园保护监管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切实把责任落实到各级林长肩上。

    (二)健全协作机制。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沟通协调,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湿地资源保护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湿地保护情况。

    (三)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增加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经费的财政预算,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办法,逐步建立分级、分类补偿相结合以及政府补偿、市场补给有机统一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

    (四)加强宣传教育。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新媒体手段,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时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关爱湿地、重视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目前所有省级以上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中拟撤销、调整的湿地公园,在整合优化预案批复前仍按湿地公园管理。各地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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