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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3日,即墨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属于某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撬装式柴油加油装置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撬装式柴油加油装置内已无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责令该公司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5.0399万元,并处16万元的罚款。
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解读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这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一项重要制度。主要是考虑危险化学品经营和普通商品经营不完全一样,涉及安全保障问题,有必要设定相应的市场准入门槛,从源头上保障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确保危险化学品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和避免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深刻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否则将被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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