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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委托镇街实施部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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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61222354614141729
  •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日期 2021-05-28
  • 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学深圳、赶深圳”工作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对标学赶,复制推广深圳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改革试点经验,进一步夯实我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切实规范强化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决定在全市应急管理领域开展委托镇街实施部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制定依据

    《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青岛市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镇(街)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文件。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夯实我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规范提升镇街安全生产监管及行政执法效能,强化基层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通过委托镇街实施部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督促镇街明确机构、配齐人员、配全装备、提升能力,促进镇街有力有效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实现安全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做到最早发现、最快整治,将安全风险隐患防控消除在最基层,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重要举措

    (一)委托事项

    1.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2.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各区市可结合本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在以上幅度内自行确定委托事项和具体清单。

    (二)委托双方主体

    委托主体为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受委托主体为本辖区内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镇街接受委托后,由其具体承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职责的机构具体实施,行使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各镇街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加盖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专用章的执法文书,以区(市)应急管理部门的名义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条件

    1.受委托镇街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经批准依法设立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

    (2)具有2名以上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3)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和办理处罚案件所需的执法装备。

    2.受委托镇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受委托镇街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2)熟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3)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委托方式

    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以书面方式将安全生产部分行政处罚权限委托给本辖区具备条件的镇街,分别和本辖区受委托镇街签订《行政处罚委托书》。《行政处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名称、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双方责任、委托期限等内容。

    (五)委托程序

    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委托程序,首先征求相关镇街同意,报本区(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与镇街签订书面《行政处罚委托书》。委托书签订后,分别报市应急管理局和本级司法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委托期限

    一次性委托行政处罚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委托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实施委托行政处罚的,重新履行委托程序。

    各区市可结合本辖区监管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委托期限。

    (七)实施步骤

    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培训筹备阶段(自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15日)。各区市集中组织业务培训,同时督促应急办人员考取执法证,为实施委托处罚打好基础。二是实施委托阶段(自2021年7月15日始)。各区市选取部分镇街开展委托试点,按照“成熟一个、委托一个”的原则,逐步扩大委托范围,直至全面展开。工作进度各区市可根据本辖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自行把握。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0532-85913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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