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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青岛市规范应急管理涉企行政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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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54214002745985486
  •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日期 2025-06-20
  • 一、编制背景

    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为加强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作出的重大决策,省、市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先后结合区域实际出台了实施意见和政策措施,分别纳入年度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重点内容,社会影响和重视程度空前。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检查事项多、与企业联系紧密,研究制定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管理措施十分必要,在此基础上,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印发了《青岛市规范应急管理涉企行政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应急〔2025〕11号)《青岛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青政办发〔2025〕6号)《青岛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试行)》(青执监〔2023〕10号)

    三、编制目的

    指导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全面落实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有关要求,认真执行计划统筹、检查报批、廉政承诺等事项,严格遵守“五禁止、八不得”等要求,有效解决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等突出问题。持续推行“说理式”执法和“四步”检查法,强化执法服务措施,助力企业知法、懂法、守法,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实际行动回应企业诉求。

    四、主要内容

    (一)严格检查程序,规范检查行为。主要包括6条措施:一是明确应急管理涉企行政检查的定义和其实施的法定主体,严禁四类人员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二是严禁以非行政检查之名行行政检查之实,严禁违规实施异地行政检查,严禁逐利行政检查。三是规定入企行为(包括行政检查和非行政检查)均需依托“山东通”严格执行“扫码入企”要求,全程使用山东省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制作文书。四是严格履行行政检查告知义务和行政检查回避制度,统一《行政检查通知书》《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承诺书》格式。五是规范引导遵循“启动、检查、合议、反馈”四步检查法,不得随意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六是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反馈,并依法处置。

    (二)规范计划备案,统一检查标准。主要包括4条措施:一是严格落实行政检查计划统筹制度,建立月度行政检查审批公告机制,明确计划外行政检查的五种情形,防止随意检查。二是严控专项检查,经评估确需部署的,经批准后按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年度内针对同类突出问题部署开展专项检查不得超过2次。三是编制公布本级权责清单、《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自觉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四是编制公布《青岛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常用现场强制标准规范合规指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动合规的指导标准。

    (三)严控检查频次,强化服务措施。主要包括5条措施:一是根据标准化创建等情况,明确高危和非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最高检查频次。二是实施差异化行政检查,明确可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开展检查的企业类型。三是推行“说理式”行政检查方式,倡导“检查-反馈-培训-座谈”行政检查模式,坚持严格执法与指导帮扶相统一。四是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畸轻畸重处罚。对符合“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等法定要求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五是依法慎用行政强制措施,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随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健全管理机制,提升监督质效。明确部门内部责任分工,负责执法监督的内设机构,负责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机关纪委负责受理、核查和处理行政检查投诉举报,对行政检查廉政承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5191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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