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和地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2489247186736383645
  •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日期 2023-10-26
  • 一、制定背景

    我局于2020年1月20日制发的《青岛市安全生产和地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有效期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2年2月19日,现已失效。省应急厅制定的《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不涵盖我市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2021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继进行了修订。同时,国家、省、市也相继出台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因此,我局重新制定了《青岛市安全生产和地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三、制定目的

    为规范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合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五、主要内容

    包含四个部分,共涉及行政处罚事项352项。其中,第一部分为总则;第二部分为《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涉及行政处罚事项324项;第三部分为《青岛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行政处罚事项12项;第四部分为《山东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行政处罚事项16项。

    六、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范围

    文件中所称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是指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

    七、裁量幅度划分

    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对法律条文采取由低到高的分级原则进行裁量,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分为1档、2档、3档、4档等不同裁量档次,其对应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地震行政处罚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等不同裁量档次。

    八、从轻处罚情形

    主要规定了6种从轻处罚情形,具体为:(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九、从重处罚情形

    主要规定了12种从重处罚情形,具体为:(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二)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应急管理部门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指令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四)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的;(五)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六)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七)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致使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八)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九)故意实施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十)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十一)在重点时段、重大活动、重要政治敏感期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十二)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十、不予处罚情形

    主要规定了7种不予处罚情形,具体为:(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四)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五)违法行为终了且在法定期限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七)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政策解释处室:青岛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8591356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可以通过公文法规查阅该文件的其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