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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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2020-09-29
  • 发布日期 2020-09-29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青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青岛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化工企业中越来越多的施工作业和技术、劳务服务外包给各类承包商完成。由于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具有易燃、有毒、有害、腐蚀性强等特点,外来人员对作业现场不熟悉等原因,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逐年攀升,据初步统计,多数以上的化工事故发生在承包商作业环节。特别是我市自2014年以来发生的3起危险化学品企业亡人事故,全部发生在承包商作业环节。

    目前,国家和省均未出台承包商管理的相关标准规范。为加强青岛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承包商的安全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青岛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共5章21条。明确了承包商作业范围,明确由化工企业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明确了承包商作业过程中,化工企业和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职责;明确了承包商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对安全资质审查、招标文件和合同签订、开工前和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监督考核方式,列举了约谈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情形和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情形。

    三、《办法》施行日期和有效期分别是什么?

    《办法》自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9日。

    四、承包商的范围具体指哪些?

    本《办法》中的承包商是指承担新、改、扩建工程建设,设备安装、维护、检修,物料转运、装卸服务等涉及外来人员在化工企业区域或业务范围内实施作业的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分包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

    五、化工企业在承包商作业过程中职责有哪些?

    化工企业严格履行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化工企业对承包商作业负有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订并严格执行本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承包商安全资质、能力审查,将审查合格的承包商列入本企业合格承包商名录。

    (三)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生产教育和相关专项培训,将本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书面告知承包商,为考核合格的承包商人员办理厂区出入卡。

    (五)建立承包商入厂的工机具、设备核查制度,按要求进行核查。

    (六)审查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计划、专项作业方案等。

    (七)督促承包商制定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并做好应急预案的衔接,组织承包商参与本企业的应急演练。

    (八)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中关于作业许可的要求,做好承包商作业许可证审批管理。

    (九)建立承包商奖惩机制,对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的承包商作出处罚,对安全业绩突出的承包商进行奖励。负责承包商作业的全过程安全监管,记录其安全表现,对承包商的违章违纪行为及时督促整改。

    (十)建立作业协调联系机制,及时了解化工企业的安全要求,为承包商及时协调解决各类问题。

    (十一)将承包商纳入本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对承包商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评价,建立本企业的承包商“黑名单”。

    (十二)将承包商在本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本企业的事故管理。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化工企业在承包商作业过程中职责有哪些?

    承包商严格履行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包商负有下列安全职责:

    (一)遵守化工企业的各项管理规定,接受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做好各类安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

    (二)制定作业方案,明确作业内容、作业范围、作业步骤、安全管理要求及安全防范措施等。

    (三)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做好现场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四)对进入现场的工机具、设备进行自检,确保达到安全标准的要求。

    (五)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正确使用。

    (六)制定作业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参与化工企业的应急演练,及时向化工企业报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未遂事故以及不安全的状况。

    (七)依法为作业人员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

    (八)负责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出现哪些情形要约谈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对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承包商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

    (二)承包商发生火灾、爆炸等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

    (三)承包商被应急管理部门或上级监管部门查出存在重复性隐患,不按要求整改的。

    (四) 其他需要约谈的行为。

    八、出现哪些情形要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一)承包商作业过程中,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三)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四)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五)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七)拒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或虽已开展但未有效运行,且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性质恶劣的。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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