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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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81409278026452828
  •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2023-04-27
  • 发布日期 2023-04-28
  • 发文字号 青应急〔2023〕26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处室、直属单位: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已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27日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青岛市“深化作风能力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要求,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以实现营商环境、作风能力、发展质量“三个大提升”为主线,优化提升“举旗铸魂”“阳光政务”“先锋领航”工程,持续推进监管服务深度融合,不断创优监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努力营造效率高、服务优、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市场主体满意度显著提升,以高质量应急管理工作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坚持关口前移,打造“全要素”前置服务体系

    1.建立“1+21+N”宣教培训服务体系。按照“1+21+N”(“1”指市安委会,“21”指市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N”指安全专家)模式,组建企业培训宣讲团,每月确定一个主题,采取“云上直播”、集中培训等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针对事故易发频发的行业领域开展定向培训宣讲,向企业传播安全知识、开展警示教育、进行风险提示,指导帮助企业管控风险、治理隐患。对职责内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工贸等直管行业领域的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培训,从其建设之初到竣工投产“全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进行前置式培训指导,帮助重点项目单位有效管控风险。

    2.创优“政保双联”事故预防体系。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功能为抓手,健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险机构事故预防联动机制。制定“1+X”差异化服务指南(“1”指规定的服务事项,“X”指个性化服务事项),对投保的重点企业定制“个性化”服务,对高风险中小微企业组团服务;开展“惠企助安”公益活动,为投保单位提供“专家会诊”服务,推动保险机构助力投保单位管控风险、查纠隐患、预防事故。

    (二)实施阳光政务,打造“亲清式”新型政商关系

    3.深化行政审批“精致化”管理。编制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精致化”管理制度文件汇编,动态调整发布应急管理政务服务事项实施要素、办事指南,提升服务事项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整合优化“嵌入式服务”“秒批+承诺制”“三零e办”等服务方式,建成涉企行政许可事项全流程数字化审批服务场景,实现申请材料“秒收”、电子证照“秒发”、审查环节智能化的无感智慧审批。扩大“秒批+承诺制”实施范围,对无需进行现场核查和法定公示的事项全部实施“秒批”服务。对涉及专家评审、现场勘查、中介服务的审批事项,明确专家评审、现场勘查、中介服务等在审批中的最长挂起时间。持续开展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上门帮办等便民服务活动,强化细化告知提醒、服务指导,对需要延续有效期的行政许可,提前三个月向企业发送提示,告知办理流程和条件。对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提前介入,主动开展“嵌入式”“订单式”服务指导,帮助企业提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重点项目快速落地。

    4.实行说“不”事项提级管理。聚焦政务服务、行政许可、业务咨询和投诉举报等方面,明确说“不”提级管理事项清单。按照“不说不能办、只说如何办”的原则,对服务对象诉求不得说“不”,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按规定予以办理答复。对难以办理或者拟说“不”的事项,未经请示上一级领导不得直接说“不”,确保服务对象诉求有人管、有人办、能办成,确实办不成的有答复,让“值得托付”党建品牌熠熠生辉。

    (三)强化法治思维,打造“差异化”严格审慎监管体系

    5.规范实施“执法+普法”模式。坚持凡执法必提前研判企业情况、预设检查内容,规范实施启动、检查、合议、反馈“四步检查法”,采取“执法+普法”方式,开展“说理式”执法,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从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自由裁量等方面详细说明,做到“讲明法理、讲清事理、讲通情理”。凡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企业说明相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帮助企业分析原因,指导企业整改,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作用,确保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6.持续优化“执法+服务”措施。落实“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定期公布直管行业领域企业重点执法事项,编制发布“三个清单”(生产经营单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清单、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指导清单和直管行业领域企业常见违法行为清单),指导企业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查纠,做到执法关口前置、监管重心前移。落实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制度,提前15日在门户网站公示本级月度执法检查企业名单,防止随意检查、任性执法;打通监管执法服务企业无障碍通道,对列入检查计划公示的企业,在检查前企业如有诉求,由相应监管人员及时进驻企业、给予指导帮扶。定期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回访,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帮助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7.深化“差异化”监管执法。动态调整直管行业领域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清单和“红黑名单”企业,落实“差异化”监管执法措施,每年对重点企业进行计划性检查,对一般企业以“双随机”抽查为主;对纳入守信“红名单”和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以企业自主管理为主,适当降低检查频次,每年检查不超过1次;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对已接受联合检查的企业,除有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等情形外,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

    8.实施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准确完整全面理解应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和免予行政处罚情形,推进严格执法与包容审慎有机融合,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凡触犯安全生产底线红线的依法从严处罚,符合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纳入“红名单”管理企业、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独角兽”“瞪羚”“小巨人”等“专精特新”企业和一般行业企业,执法检查首次发现的制度管理类违法行为和一般事故隐患,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以批评教育、责令整改为主,一般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企业自查发现并在整改期内且正在整改的事故隐患,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停止供电等强制措施,对依法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推进协同监管,打造“联动型”信用管理服务体系

    9.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联合奖惩工作,对纳入“红名单”管理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等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对纳入“黑名单”管理企业,严格落实约谈培训、行业或职业禁入等失信惩戒措施,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0.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服务机制。实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提醒制度,对存在违法行为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附送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告知企业信用修复的权利和相关要求。对向社会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公示或管理期限届满前已纠正全部违法失信行为的,接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实,并反馈企业或上传信用网站,为企业及时修复信用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三、组织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优化营商环境是我市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必须摆到重要位置深入推进。各处室(单位)要进一步提升优化营商环境的思想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深化作风能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决贯彻落实局党委的工作部署,围绕中心工作、聚焦重点工作,以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昂扬的状态,高质量高标准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为全市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二)强化责任担当。各处室(单位)要切实扛起优化营商环境主体责任,敢于正视差距,勇于担当尽责,善于创新突破。要以“深化作风能力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为抓手,逐项梳理细化工作举措,盯住短板靶向发力,坚持过程控制、细节管理、协同联动,聚合优化营商环境的强大力量,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整合好各类新闻媒体资源,坚持统筹谋划、精准发力,强化宣传引导和氛围营造,持续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亮点做法、典型经验、创新举措等宣传推广,力争形成能够在全市乃至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叫得响、能复制的首创做法。

     

    附件:1.“秒批+承诺制”服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涉企行政许可事项数字化场景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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