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一、《通知》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以服务产出为标准、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国家医保局陆续印发了《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5〕68号)、《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83号)、《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224号),确定了价格项目与《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版)》的映射关系,要求各级医保部门对照指南合并同类项,终止多余项,统一名称内涵和计价单位等要素,重新制定发布价格。我市对照省级基准价,结合当地原有项目价格水平,对比周边地区价格水平,综合历史调价情况、地区人力成本、医疗服务能力、基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公布全市公立、军队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与周边地市保持相对协同。
二、《通知》起草主要依据是什么?
山东省医保局《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治疗等1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39号)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通知》中将原4529项放射治疗等1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整合为1096项。
二是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修改细胞周期分析等15项检验项目项目内涵、淋巴结穿刺组织活检术除外内容、糖基化终产物AGE筛查项目计价说明、双眼B超检查项目价格、狼疮抗凝物质检测项目计价单位及价格、高敏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定量检测项目医保支付政策。结合临床操作实际,增加部分可单独收费一次性耗材。
三是综合考虑临床诊疗必要性、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明确其医保支付政策,其中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项目853项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四、本次公布的项目价格执行范围是什么?
本次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范围为市属及区市所属各公立医疗机构、驻青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教育科研单位所属医疗机构、隶属于其他行业管理的医疗机构和国有企业、驻青军队医疗机构等。
五、本次公布的项目价格执行期限是什么?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