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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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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61222354650844952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2025-09-19
  • 发布日期 2025-09-19
  • 发文字号 青医保中心字〔2025〕25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长护险经办管理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与管理,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根据我市经办规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对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与管理有关工作进行规范和明确。

        二、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青医保字〔2025〕30号)

        三、出台目的

        为切实保障失能失智参保人权益,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解决失能失智人员医疗护理和基本照护服务需求为宗旨,推进长期护理保险管理与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促使定点护理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有目标、有计划、有执行、有评价、有监督,确保参保人获得的护理服务真实可靠、规范有序,提升护理保险资金支出效能,增强参保人的获得感。

        四、重要举措

        一是对护理服务全流程进行统一规范。要求评估专家对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要在出具评估结论时要同步提出护理服务建议并上传长护险信息系统;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结合护理服务建议,安排备案护士开展照护需求评估,制定符合参保人实际需求的个性化护理服务计划,并在办理入住签约时同步上传至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经长护专员审核通过后由定点服务机构负责实施。护士每月对护理服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护理计划。

        二是要求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加强在床人员全过程管理。要确保实际在床人员信息与长护险信息系统一致,要求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规范开展巡诊和服务,及时掌握参保人在床和生存情况。对出院、转院、离院、死亡的,要求及时撤床结算。要求机构对在床人员基本生活自理能力情况进行定期筛查。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告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评估机构进行复评。

        三是推动专业人员技能提升。要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做好培训工作。要求评估机构、委托承办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加强对评估专家、长护专员和护理服务人员等专业人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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