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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8号)等有关要求。
二、政策名称:
《关于规范整合器官移植等4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青医保发〔2025〕9号)
三、政策依据: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器官移植等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16号)
四、出台目的:
按照“以服务产出为标准、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对照指南合并同类项,终止多余项,统一名称内涵和计价单位等要素,重新制定发布价格。结合我市实际,梳理映射关系、规范整合项目,制定规范整合后的项目价格。
五、重要举措:
进一步完善了一般诊疗费相关政策。一是执行机构及范围。由“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且开展医保门诊统筹业务的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改为:“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门诊统筹患者、门诊慢特病患者,均按照一般诊疗费收取费用。二是医保支付政策。一般诊疗费纳入门诊慢特病报销时,每次医保定额支付9元,不受门诊慢特病起付线标准限制,并纳入个人支付限额。三是医联体内专家下沉至一级医院的收费政策。现行政策规定,医联体(医共体、健共体)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专家下沉至一级医院的,按照该专家派出医院的收费标准收费。执行新的价格政策后,只能按照一般诊疗费收费,每次只能收取10元。其他政策未发生变化。
六、负责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电话:0532-85770301。
七、实施期限: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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