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文字解读】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2554214002768007000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发布日期 2025-07-07
  • 发文字号 青医保字〔2025〕30号
  • 近日,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青医保字〔2025〕30号),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2号)和省局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统一规范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管理,增强经办管理服务能力,提升经办管理绩效。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2号)、《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医保办发〔2024〕18号)。

    三、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长期护理保险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工作,确保制度稳健运行。

    四、重要举措

    一是明确责任分工。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长护险经办工作的统筹管理,组织制定经办规程及落实,指导各区(市)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管理相关工作。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落实。

    二是进一步规范失能失智等级评估。明确申请途径、申请材料及不予受理申请的5种情形,进一步确定失能失智等级评估工作流程。

    三是严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明确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准入条件、申请材料、准入流程,以及不予受理的八种情形、对需重新申请定点评估的四种情形。

    四是明确护理服务管理要求。要求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根据护理服务建议,制定护理服务计划,并安排护理人员每月对护理服务计划进行评价。

    五是明确基金管理要求。要求长护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做到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六是细化审核核查要求。明确对参保人员违规处理措施,同时加大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处理力度。

    七是强调信息化和档案管理。明确医保经办机构对信息系统用户管理、权限管理要求。

    八是明确长护险引入第三方参与的有关要求。明确委托承办机构和评估机构需承担的工作,并对其内部管理、内控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等提出相关要求。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