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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名称
《关于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基金即时结算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字〔2025〕2号)
二、政策依据
1.《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基本医保基金即时结算改革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号)
2.《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保基金即时结算改革的通知》(鲁医保函〔2025〕3号)
三、政策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医保基金支付管理方式和结算管理机制,国家和省级医保部门印发文件,全面推进医保与定点医药机构即时结算,赋能医药机构高质量发展。为全面落实医保基金即时结算改革工作,不断提高结算清算效率,我市印发该文件,就医保基金即时结算改革工作目标任务、实施路径等内容作出明确要求。
四、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即时结算目标任务。实施范围包括全市全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实施时间节点为2025年3月。明确各级医保部门自2025年3月起,对符合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的合规医药费用,自医疗机构申报截止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医保基金拨付工作。
二是明确即时结算实施路径。统一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在费用申报、审核结算、费用拨付各环节时间节点,其中费用申报截止日期为每月9日(住院医疗费为每月14日),审核结算时间节点为每月23日前,费用拨付时间节点为每月27日前,确保自定点医药机构申报截止次日起到医保基金拨付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是明确即时结算工作要求。要求各级医保部门充分认识即时结算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保障,成立工作专班,加强与定点医药机构沟通交流,扎实做好费用审核结算,严格规范基金支出,高效协同推进即时结算各项工作落地。
五、与上级政策文件异同
青岛市严格按照国家、省文件要求推进即时结算改革工作,在即时结算目标内容、实施路径、结算时限等方面严格落实上级政策文件,确保月度结算时自定点医药机构申报截止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医保基金拨付工作。
同时,青岛市在国家、省要求的完成时限和覆盖范围基础上进一步提质增效。国家医保局文件(医保办发〔2025〕1号)要求2026年全国所有统筹地区实现即时结算;省医保局文件(鲁医保函〔2025〕3号)要求2025年3月底前即时结算覆盖50%医疗机构,6月底前覆盖全部医疗机构。青岛市自2025年3月全面实现即时结算,覆盖全市所有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
六、负责部门
经办服务:市医保中心审核结算处联系电话:85715821;市医保中心资格待遇处联系电话:85770501;市医保中心基金财务处联系电话:85723252。
七、实施日期
202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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