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提高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水平,对离休干部患大病后的大额自费医疗费给予适当补助,规范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管理,经研究对原有关文件进行修订。
一、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是多少?
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厅字〔2010〕9号)等有关规定,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与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统一筹集。 二、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主要针对那些费用?
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仅限在离休定点医院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及治疗特殊疾病(尿毒症透析治疗、恶性肿瘤、白血病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门诊医疗费。
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的补助项目仅限临床必需的基本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外医疗相关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最高费用限额以上、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参照我市医保待遇清单制度及有关规定,非疾病治疗项目、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等费用不纳入补助范围。
三、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比例是多少?
补助的起付标准为1万元;不足补助起付标准的,不予补助。其中,自费医疗费在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80%;10万元及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90%。每个年度的补助限额为20万元。享受按副省(部)长级及以上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的,其符合规定自费医疗费的补助比例为90%,不设起付标准和限额。
四、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如何进行补助?
大病自费项目须在离休干部定点医院及定点药店购买使用,并由定点医院按规定通过医保信息化系统上传费用明细,符合规定的费用给予“一单式”即时补助。
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离休干部大病医疗补助费的,其离休干部当年度不享受自费医疗费补助待遇。中途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补助待遇。欠费期间的自费医疗费补助费用由单位负担。
五、对离休干部就医和医疗机构的服务有什么具体规定?
离休干部应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和定点医院医疗管理有关制度,不得强求住院、强索药品、重复检查,严禁冒名就医。存在不服从管理规定、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当年度该离休干部自费补助资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补助政策和规定程序做好离休干部医疗补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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