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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明确我市基本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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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34675595538780030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2024-11-20
  • 发布日期 2024-11-20
  • 发文字号 青医保字〔2024〕59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 一、政策名称

    《关于明确我市基本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青医保字〔202459号

    二、政策依据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1〕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字〔2023〕184号)等。

    三、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基本医保经办工作实际,对我市有关医疗保障政策和经办相关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统一执行口径。

    四、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参保缴费有关事项。对职工基本医保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一次性补缴相关规定以及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参加我市居民医保有关要求进行明确。

    二是明确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大病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三是明确待遇管理有关事项。参保人医疗年度统一按自然年度执行,年度内存在职工医保、居民医保身份转换的,已享受的医保待遇同步纳入转换后参保身份的限额管理。参保居民住院分娩过程中治疗合并症、并发症的相关费用按住院待遇标准进行结算。

    四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及非财政收支统管的事业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对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进行明确。

    五是结合省待遇清单制度等政策要求及具体经办实际,对意外伤害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进行明确。

    五、负责部门

    政策制定:市医保局待遇保障处,联系电话:85770025;征缴业务:市医保中心征缴服务处,联系电话:85770673;资格待遇经办:市医保中心资格待遇处,联系电话:85712097;审核结算业务:市医保中心审核结算处,联系电话:85775180;或拨打85770358转办。

    六、实施期限

    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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