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双通道”药品和医用耗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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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86380092117224165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2023-05-17
  • 发布日期 2023-05-17
  • 发文字号 青医保发〔2023〕1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医保局
  • 一、政策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双通道”药品和医用耗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23〕11号)

    二、政策出台背景及目的

    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大力推进药品目录管理改革,医保目录准入频率大幅加快,而医疗机构药品准入的模式尚未明显变化,部分谈判药品出现“进院难”现象,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2021年4月,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谈判药品供应保障范围,与定点医疗机构一起,形成谈判药品报销的“双通道”,提升药品可及性。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文件精神,保障我市参保人合理医疗需求,规范“双通道”药品和医用耗材管理,建立健全“双通道”药店的动态调整机制,明确各级经办机构管理职责,出台此政策。

    三、政策依据

        1.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

    2.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1〕45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使用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43号);

    4.《关于转发鲁医保函〔2022〕27号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医保字〔2022〕22号)。

    四、重要举措

    (一)规范“双通道” 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管理

    明确纳入我市“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包括以下几类:1.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2.调整为常规乙类药品的原国家谈判药品;3.纳入我市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山东省大病保险谈判药品;4.器官移植抗排异相关用药5.其他按规定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同时规范“双通道”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使用和结算流程。

    (二)建立健全“双通道”药店的动态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和我市定点医药机构设置规划,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签订“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双通道”药店的变更、续签按照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规定执行,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医保经办机构视情行作出约谈、限期整改、暂停双通道药品备案、暂停结算、暂停医保双通道业务、扣拨或追回违规费用、解除协议等处理。

    (三)明确各级经办机构管理职责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辖区内“双通道”药店的确定和变更,《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的签订、终止或解除,“双通道”药品和医用耗材经销权获得情况的信息维护,以及日常管理、审核结算、费用拨付、稽查考核等工作。

    五、责任部门

    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审核结算处 电话:85773962

    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处  电话:85770891

    六、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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