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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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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79683762129995205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2023-02-27
  • 发布日期 2023-02-27
  • 发文字号 青医保发〔2023〕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 一、政策背景

    1月18日,国家医保局正式公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规定新版目录统一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

    二、政策名称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青医保发〔2023〕3号)

    三、政策依据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

    山东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1号)

    四、出台目的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明确我市自3月1日起正式执行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五、重要举措

    一是新增111个药品纳入我市医保报销范围,医保药品目录总数达到2967种,其中西药1586种,中成药1381种,临床医生和参保人员用药有更多的选择;二是新增药品中有108个药品为谈判或竞价新增纳入目录,价格平均降幅达60.1%,参保患者的用药负担将大大降低;三是有180多种药品适当放宽了医保支付范围,或取消了原限制支付范围,或新增了适应症,受益人群进一步扩大。

    六、负责部门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电话:0532-85770301。

    七、实施期限

    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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