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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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70181372670510601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2022-12-14
  • 发布日期 2022-12-14
  • 发文字号 青医保发〔2022〕30 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民政局
  • 近日,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青岛市民政局共同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22〕30 号),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7号),建立标准统一、公平公正、待遇均衡的评估机制,保障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规范有序实施,协同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医保局会同市民政局对我市现行的评估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并同步制定了《青岛市长期护理失能失智等级评估工作规范》,为下一步做好我市长期护理失能失智等级评估工作奠定基础。

    二、决策依据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操作指南 (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号)。

    三、出台目的

    国家医保局2021年要求各试点城市失能等级评估工作要“标准统一、待遇均衡、制度公平”,参照国家评估标准完善地方标准。为落实国家医保局有关要求,推进我市失能失智等级评估标准向国家靠拢,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现行的评估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并同步制定了《青岛市长期护理失能失智等级评估工作规范》。

      四、重要举措

    (一)评估两级指标完全按照国家标准设定。其中原青岛版的4个一级指标,统一按照国家版的3个指标执行,包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原青岛版的22个二级指标,统一按照国家版的17个二级指标执行。

    (二)对个别评估标准略做调整。根据国家试行意见要求,我市对国家评估标准进行了验证试评,随机抽取500例样本分析,结果显示国家版本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经与国家医保局沟通,并参照外地做法,为保持我市失能失智人员待遇政策的连续性,我们在遵循国家版标准的基础上对个别指标进行本土化调整。

    (三)增设评估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标准,对气管切开、昏迷患者申请护理保险待遇的,开通评估绿色通道,优先实施评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个评估流程。

    (四)保留原有的失智等级评估标准。失智人员评估,国家版未涉及,此次调整仍按我市原版评估标准执行。

     

    联系处室: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生育和护理保险处

    联系电话:0532-85706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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