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3号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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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47335092837682233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2022-03-22
  • 发布日期 2022-03-22
  • 发文字号 青医保发〔2022〕7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新冠病毒检测策略,服务疫情防控需要,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制定出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山东省迅速贯彻落实,印发实施方案,明确适用人群、应用场景和保障措施,要求各地充分认识抗原检测对早期发现感染者的重要意义,细化工作流程,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抗原检测应用工作高效、精准、科学展开。

    3月20日,山东省医保局联合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山东省财政厅印发通知,新增了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明确收费标准。市医保局及时转发省医保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政策。

    二、制定依据

    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鲁指办发〔2022〕55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鲁医保发〔2022〕3号)等文件。

    三、出台目的

    为有效应对疫情形势变化,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四、重要举措

    具体规定为:

    1.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鲁指办发〔2022〕55号)有关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发热患者管理制度,按要求进行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诊室或发热门诊在接诊有呼吸道、发热等症状的患者时,具备核酸检测能力的机构,必须对患者进行核酸检测;对出现症状5天以内的人员,不具备核酸检测能力的,进行抗原检测。

    2.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伴有呼吸道、发热等症状且出现症状5天以内的我市参保人员,在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和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临时纳入医保基金社区门诊统筹支付范围,职工医保参保人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分别按90%、75%的比例报销。参保人员在非本人签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检测费用,凭病历和发票回本人门诊统筹签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销。检测费用纳入个人限额和定点医疗机构包干费用管理。对不符合山东省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实施方案规定的抗原检测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抗原检测费用医保支付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签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级财政给予补助;未参保人员抗原检测费用,由就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级财政给予补助。财政部门与医保部门定期结算。

    3.各医疗机构对住院患者和维持性血液透析患者仍按照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规定做好核酸检测及费用结算等相关工作。除省、市疫情防控指挥另有规定外,各医疗机构对住院患者和维持性血液透析患者不得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

    联系电话:857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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