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背景:
根据国家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求,稳妥有序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我局积极探索路径与方法,梳理临床上易导致错误收费、重复收费、项目内涵与临床实际不符、临床必要且技术成熟但无收费项目、比价关系不合理、对医保基金支出影响较大难以承受等问题,坚持小步快跑,理顺项目比价关系,不断完善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为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奠定基础。
二、政策名称:
《关于修订和增加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45号)
三、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
2.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
3.山东省医保局《关于公布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9号);
4.山东省医保局、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障支持中医药发展的若干措施》(鲁医保发〔2020〕58号)。
四、主要内容:
本次《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和增加医疗服务项目397条、删除医疗服务项目16条;《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和增加医疗服务项目416条、删除医疗服务项目3条;《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1条、删除46 条。删除《门诊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增加《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
五、负责部门: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电话:0532-85770301。
六、实施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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