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鲁医保发〔2021〕46号文件调整我市异地就医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39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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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39628140223401109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2021-12-21
  • 发布日期 2021-12-21
  • 发文字号 青医保发〔2021〕39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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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背景及目的

    为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贯彻落实《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6号)对我市异地就医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切实解决群众异地就医难的问题使群众异地就医更加方便快捷进一步提升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政策依据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6号)

    三、主要内容

    (一)整合简化异地就医人员分类

    我市异地就医人员整合为两大类分别是“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异地居住、生活、工作6个月以上的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外出务工农民外来就业创业人员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转诊转院人员,自行外出就医人员,回户籍地治疗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临时在外就医人员

    (二)异地就医备案及联网结算流程

    省内跨市“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就医一律取消备案手续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无需提供证明材料自助开通、即时享受“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实行承诺备案制(个人承诺异地居住、生活、工作6个月以上)一次备案长期有效6个月后返回本市居住或变更居住城市的,应及时终止或变更备案

    除省内跨市“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无需备案外参保人异地就医前要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入院时间应在备案有效期内备案后凭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到已开通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医费用直接联网结算参保人只需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我市政策。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异地医疗费用,与本市医疗费用累加计算,不超过本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其中异地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因各种原因未能联网结算的,参保人可持医院收费有效票据,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出院记录或门诊慢特病病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参保地目录进行零星报销。

    调整异地就医医保政策

    1.“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省内跨市、跨省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比例比本市同级医疗机构降低5个百分点;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关于推进青岛市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字〔2021〕1号)执行。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省内跨市、跨省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享受与本市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关于推进青岛市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字〔2021〕1号)执行。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后超过6个月回本市就医的,医疗费用享受与本市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备案后不满6个月回本市就医的,执行临时外出就医报销政策;备案前的异地医疗费以及备案后在长期居住地以外的医疗费,执行临时外出就医报销政策。

    3. 参保人省内跨市、跨省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就医不受签约基层医疗机构范围和等级限制,均可享受报销待遇并实现联网结算。

    4.取消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家数限制。异地就医直接备案到就医地,不需备案到具体医疗机构,参保人可在备案的就医地所有联网的住院和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就医,并实现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迁入到备案地的,取消参保人门诊慢特病省内跨市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家数限制。

    负责部门

    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审核结算处

    电话0532——85762768

    实施日期

    2022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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