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名称:《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13号)
二、政策依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35号)
三、政策出台背景、出台目的:为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负担,促进市场主体平稳发展,出台本政策。
四、享受主体:我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五、享受条件:在降费期间参加职工医保自动享受。
六、主要内容: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我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率,由9.5%调整为8.5%,个人缴纳部分不变;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由10%调整为9%;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费费率由10.5%调整为9.5%。
七、负责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八、实施期限: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九、办理流程:无需办理,系统自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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