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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名称:《关于做好2021年度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字〔2020﹞13号)
二、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青岛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厅字〔2010〕9号)
三、享受主体:适用于参加市级医疗统筹的单位和离休人员
四、享受条件:按规定缴费后享受相关待遇。
五、主要内容:一是对我市离休人员的医疗统筹费筹资标准按规定进行调整。二是适当提高现行医疗护理费结算标准。离休人员失能等级评估为三、四、五级的,参照现行参保职工结算标准,对“家护”、“院护”“巡护”结算标准适当提高。三是适当扩大护理保障覆盖范围。将失能评估等级为二级的离休人员,纳入巡护保障范围。
六、负责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电话:0532-85715319;市医疗保障事业中心征缴服务处 电话:0532-85712877、审核结算处0532-85773962、护理保险处0532-85706325 。
七、实施期限:2021年度。
八、办理流程: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程序分别办理缴纳医疗统筹经费等相关工作。
九、办理渠道:市医保局官网:http://ybj.qingdao.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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