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市贫困人口和特殊疾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实施再救助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发(2019)15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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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B2855555900097020190030
  • 成文日期 2019-09-25
  • 发布日期 2019-09-26
  • 发文字号 青医保发〔2019〕15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   为贯彻山东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对全省贫困人口和特殊疾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实施再救助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68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市贫困人口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问题,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全市贫困人口和特殊疾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实施再救助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发〔2019〕15号)。现有关再救助政策解读如下:

      一、救助对象

      再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城市孤老),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享受扶贫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其中含重度残疾人)。

      二、救助标准

      贫困人口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期间,年度内,在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不超过2万元。特别规定,对年度内新取得贫困人口身份的患者,自身份认定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再救助(即此前个人负担费用不予救助,但可累加计算5000元的起付标准)。

      三、结算程序

      在全市医保“一体化”结算系统中增加贫困人口再救助即时结算项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人口给予再救助。因特殊情况未能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的,救助对象(或亲属)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病历、结算单据、正规发票、费用明细等资料,到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待遇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再救助待遇支付。

      四、关于实施时间

      对贫困人口2019年9月1日(以出院日期为准)以后发生的符合再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进行累计救助。在即时联网结算系统调整到位之前发生的再救助费用,待医疗年度结束后给予一次性支付。

           业务经办对外咨询电话:0532-85770358
           政策制定咨询电话:0532-85770025(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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