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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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B2855555900097020190036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2019-07-30
  • 发布日期 2019-08-12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医保局、财政厅《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53号)、《关于做好2019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 〔2019〕57号)文件要求,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从增加门诊大病病种、提高待遇水平、加强医保扶贫等几个方面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贫困人口进一步加强了医疗保障。

      一、新增4个精神障碍门诊大病病种

      我市原有精神障碍门诊大病病种2个--精神分裂症和双相情感障碍,按照省文件要求新增了4个病种,即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二、提高待遇水平

      一是取消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指办理了精神障碍门诊大病的患者,下同)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二是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在二级医院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大病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由原来65%提高到70%。政策调整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门诊大病保障水平有了明显提高,患者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将有较大幅度下降。

      三、加强医保扶贫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其中的重度残疾人等贫困人口,进一步落实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其居民大病保险的大额补助起付标准由之前的9000元降低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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