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关于及时为去世人员办理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取业务的提醒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6-07-27
字体大小: 打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及时为去世人员办理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取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办理范围

青岛市医保参保人员去世后其医保个人账户仍有结余资金的,可由申请人(继承人或所在单位)依法申请办理一次性支取业务。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去世人员有效死亡证明原件;

3.去世人员本人生前使用的有效金融账户信息(用于个账余额返还)。

如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非去世人员本人生前使用的有效金融账户信息,还需提供承诺书(医保经办窗口领取现场填写)和判决书、公证书等有效法律文书。

申请人可携带申请资料,前往医保窗口办理,咨询电话:

市本级、市南、市北、李沧:0532-85770358

崂山区:0532-88997557

西海岸新区:0532-86166186

城阳区:0532-58659920

即墨区:0532-88512393

胶州市:0532-82232992

平度市:0532-88373839,88361291

莱西市:0532-66030366

       保税区:0532-8676880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