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认定和救助申报指南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1-01-04 来源 :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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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项名称

  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认定和救助申报指南

  二、设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24号),《关于做好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办发〔2020〕21号)

  三、困难居民身份认定

  1.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的身份认定工作,按原规定程序执行,与民政部门实施信息共享。

  2.低收入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的认定工作,由居民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提出申请。非本市户籍家庭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向居住地所在街道(镇)提出申请。

  3.街道(镇)工作人员受理居民提出医疗救助申请,按程序进行信息核对、调查核实、审核公示、审批等工作。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核公示、审批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申报

  (一)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在身份有效期内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大病、长期护理费用实行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手工结算。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对身份认定前6个月发生费用申请医疗救助的,参照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标准进行救助。需要医疗救助手工结算的困难居民,应向申请地街道(镇)提供就医有效票据等材料,街道(镇)及时通过医疗救助系统录入相关结算信息,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审核、拨付工作后,将救助金额拨付至困难居民社保卡金融账户或银行账户。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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