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和救助标准(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1-01-04 来源 :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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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认定标准

  (一)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认定标准

  根据民政部门认定标准为准。

  (二)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本市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上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之下,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相关规定家庭的成员。

  其他认定条件参照青岛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标准。

  (三)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标准

  家庭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前1年)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且家庭财产总额(主要是指房产、机动车辆、存款、证券等,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

  (四)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标准

  因支出导致贫困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家庭的成员:1.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主要指房产、机动车及金融资产,不含唯一一套房产)不超过2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符合城乡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非青岛户籍还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视同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1.申请救助之月起前一年度,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满一年、就业或创业、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非本市户籍的外来转移人员家庭成员;2.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二、救助标准

  (一)特困等人员参加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门诊统筹全额救助,每年限额640元;长期护理费用全额救助,每年限额5000元;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全额救助,不设封顶线。

  (二)低保家庭成员参加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门诊统筹个人自负部分救助90%,每年限额640元;发生的长期护理费用个人自负部分救助90%,每年限额5000元;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负部分救助90%,限额15万元。

  其中重度残疾人(一、二级)、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在享受各类救助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再救助30%,每年限额5000元。

  (三)低收入家庭成员参加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补助;门诊统筹个人自负部分救助80%,每年限额640元;发生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个人自负部分救助80%,每年限额5000元;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负部分救助85%,限额15万元。

  其中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在享受各类救助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再救助30%,每年限额5000元。

  (四)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申请医疗救助前6个月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负2万元以上部分救助80%,限额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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