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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办理项名称 | 对应的公共服务事项子项 | 对应的公共服务事项 | 服务对象 | 环节和流程 | 申请材料及数量 | 承诺完成时限 | 办理成本 | 是否为全程网办事项 | 是否为零跑腿事项 | 是否为“全省通办”“全市通办”或“全县(市、区)”通办事项 | 备注 | ||
名称 | 编码 | 名称 | 编码 | |||||||||||
1 | 社会医疗保险定点住院医疗机构申请受理 | 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受理 | 35 | 2 | 1.提交申请 2.评估及评估结果公示 3.协商谈判 4.培训验收 5.签订协议 6.公布 |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原件:1份)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1份) 医疗服务场所产权或者租赁合同相关资料(原件:1份) 从业人员名册,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原件:1份) 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原件:1份) | 40 | 0 | 是 | 是 | 是 | |||
2 |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受理 | 社会医疗保险社区、护理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受理 | 36 | 2 | 1.网上受理 2.核定 3.公示 4.签约 5.公布 |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原件:1份)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家护、巡护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和评分标准表(仅限申请”家护“资质提供))(原件:1份)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的《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原件:1份)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获准承担残疾人托养业务的证书(仅申请“院护“资质提供)”)(原件:1份)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1份) 医护人员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书、全科证(原件:1份) 医疗机构业务用房产权证明及(或)租赁合同(原件:1份) | 30 | 0 | 是 | 是 | 是 | |||
3 | 社会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医疗机构申请受理 | 社会医疗保险社区、护理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受理 | 36 | 2 | 1.申报单位通过青岛市医疗保障局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申报材料 2.医保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查验; 3.公示 4.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书 5.公布 |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 诚信承诺书(原件:1份)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的《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原件:1份)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1份) 医护人员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全科证(原件:1份) 医疗机构业务用房产权证明和(或)租赁合同(原件:1份) | 20 | 0 | 是 | 是 | 是 | |||
4 | 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受理 | 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受理服务 | 2 | 1.受理 2.审核 3.公示 4.签约 5.公布 | 零售药店及连锁零售药店总部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原件:1份) 《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原件:1份) 零售药店总部法定代表人、门店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单体零售药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原件:1份) 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原件:1份) 零售药店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证和注册证原件(原件:1份) 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1份) 银联协议书(原件:1份) 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络联通和接入定点管理系统的测试报告(原件:1份) 经营场所户外正面和室内经营区域的全景电子照片(原件:1份) | 20 | 0 | 是 | 是 | 是 | ||||
5 | 生育津贴办理 | 生育保险待遇拨付办理服务 | 44 | 1 | 1.提报材料 2.审核 3.拨付 | 女职工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1份) 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后的生育津贴审批表(原件:1份) 无法查询到共享信息的,还应提供生育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原件:1份) | 15 | 0 | 是 | 是 | 是 | |||
6 | 生育医疗费结算 | 生育保险待遇拨付办理服务 | 44 | 2 | 1.受理 2.审核 3.拨付 | 《青岛市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费用结算申报表》(原件:1份) | 15 | 0 | 否 | 否 | 是 | |||
7 | 住院医疗费结算 | 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审核拨付 | 46 | 2 | 1.受理 2.审核 3.拨付 | 《青岛市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费用申报表》(原件:1份) | 15 | 0 | 否 | 否 | 是 | |||
8 | 本市住院医疗费用手工报销 | 欠费补缴医疗保险住院费审核报销 | 1 | 1.申报 2.审核 3.拨付 | 出院记录,费用明细,发票(原件:1份) | 10 | 0 | 否 | 否 | 否 | ||||
9 | 门诊大病医疗费结算 | 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医疗费结算服务 | 2 | 1.申报 2.审核 3.拨付 | 《 年 月 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费用支出分项汇总表》(原件:1份) | 15 | 0 | 否 | 否 | 是 | ||||
10 | 常驻异地工作就医备案 | 异地医疗备案服务 | 50 | 1 | 1.申请 2.审核 | 单位出具的外出工作证明(原件:1份) | 1 | 0 | 是 | 是 | 是 | |||
11 | 异地安置就医备案 | 异地医疗备案服务 | 50 | 1 | 1.申请 2.审核 | 户口本、身份证或书面承诺。(原件:1份) | 1 | 0 | 是 | 是 | 是 | |||
12 | 异地长期居住就医备案 | 异地医疗备案服务 | 50 | 1 | 1.申请 2.审核 | 居住证、居住证办理回执单或其他异地居住证明材料(原件:1份) | 1 | 0 | 是 | 是 | 是 | |||
13 | 特药特材待遇资格确认 | 参保人员特药特材项目核定服务 | 1 | 1.提交申请 2.上传材料 3.审核并反馈 4.查询结果 | 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1份) 病历材料(原件:1份) | 0 | 0 | 否 | 是 | 是 | ||||
14 | 补充医疗保险备案 | 补充医疗保险备案 | 2 | 1.提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 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原件:1份) | 1 | 0 | 是 | 是 | 否 | ||||
15 | 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申请受理 | 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申请受理 | 2 |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协议签订 5.公布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原件:1份)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原件:1份)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1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原件:1份)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原件:1份) 医护人员的执业资格证和职称资格证原件(原件:1份) 聘用的退休人员的本市户籍或暂住证明(原件:1份) 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证明)(原件:1份) 银联协议书(原件:1份) 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络联通和接入定点管理系统的测试报告(原件:1份) 经营场所户外正面全景和室内全部经营区域的电子照片(原件:1份)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申请表(原件:1份)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原件:1份) | 20 | 0 | 是 | 是 | 是 | ||||
16 | 异地就医备案人员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手工报销 | 异地医疗费报销服务 | 1 | 1.申请 2.审核 3.拨付 | 1.门诊病历。 2.医疗费报销发票等有效凭单。 3.检查、检验报告单.(原件:1份) | 20 | 0 | 否 | 否 | 是 | ||||
17 | 异地就医备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手工报销 | 异地医疗费报销服务 | 1 | 1.申请 2.审核 3.拨付 | 医院收费有效票据,费用清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原件:1份) 属于意外伤害情形的,需提供病历复印件、第三方赔付材料。(原件:1份) | 20 | 0 | 否 | 否 | 是 | ||||
18 | 转外就医医疗费用手工报销 | 异地医疗费报销服务 | 1 | 1.申请 2.审核 | 医院收费有效票据,住院、门诊慢性病费用清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原件:1份) | 20 | 0 | 否 | 否 | 是 | ||||
19 | 养老护理员、康复人员信息变更 | 护理、康复人员信息登记与维护 | 2 | 1.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网上申报 | 身份证(原件:1份) | 0 | 0 | 否 | 是 | 是 | ||||
20 |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协议续签 | 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维护 | 2 | 1.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网上申请 2.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 3.签订服务协议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的《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原件:1份)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1份) | 0 | 0 | 是 | 是 | 是 | ||||
21 |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信息变更 | 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维护 | 2 | 1.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网上申请 2.医疗保障经办部门核对办理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的《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原件:1份)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1份) | 0 | 0 | 是 | 是 | 是 | ||||
22 |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续签 | 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维护 | 2 | 1.申请 2.审核 3.签协议 |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原件:1份) 零售药店及连锁零售药店总部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原件:1份) 零售药店总部法定代表人、门店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单体零售药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零售药店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证和注册证原件(原件:1份) 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证明)及银联协议书(原件:1份) 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网络联通和接入定点管理系统的测试报告(原件:1份) 经营场所户外正面和室内经营区域的全景电子照片(原件:1份) | 0 | 0 | 是 | 是 | 是 | ||||
23 | 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变更 | 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维护 | 2 | 1.申请 2.审核 3.签订协议 |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原件:1份) 零售药店及连锁零售药店总部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原件:1份) 零售药店总部法定代表人、门店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单体零售药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零售药店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证和注册证原件(原件:1份) 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证明)及银联协议书(原件:1份) 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网络联通和接入定点管理系统的测试报告(原件:1份) 经营场所户外正面和室内经营区域的全景电子照片(原件:1份) | 0 | 0 | 是 | 是 | 是 | ||||
24 | 定点门诊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续签 | 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维护 | 2 | 1.申请 2.审核 3.签协议 |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原件:1份)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原件:1份)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医护人员的执业资格证和职称资格证原件。聘用的退休人员应具有本市户籍或暂住证明(原件:1份) 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证明)及银联协议书(原件:1份) 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网络联通和接入定点管理系统的测试报告(原件:1份) 经营场所户外正面全景和室内全部经营区域的电子照片(原件:1份) | 0 | 0 | 是 | 是 | 是 | ||||
25 | 定点门诊医疗机构信息变更 | 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维护 | 2 | 1.申请 2.审核 3.反馈 |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原件:1份)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原件:1份)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医护人员的执业资格证和职称资格证原件。聘用的退休人员应具有本市户籍或暂住证明(原件:1份) 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证明)及银联协议书(原件:1份) 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网络联通和接入定点管理系统的测试报告(原件:1份) 经营场所户外正面全景和室内全部经营区域的电子照片(原件:1份) | 0 | 0 | 是 | 是 | 是 | ||||
26 | 定点社区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续签 | 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维护 | 2 | 1.申请 2.审核 3.签协议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1份) 《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1份) 医护人员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全科证;(原件:1份) 医疗机构业务用房产权证明及(或)租赁合同;(原件:1份)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诚信承诺书。(原件:1份)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