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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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74671477420458864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2023-01-20
  • 发布日期 2023-01-20
  • 发文字号 青医保字〔2023〕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各定点护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定点机构管理,充分发挥“服务协议”在约束定点护理机构权责、规范服务行为等方面的作用,提高长护险运行质量,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21〕6号)等文件,结合长护险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制定定点护理机构设置规划和计划。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长护险资金收支、管理服务需要、养老照护资源规划等,制定定点护理机构配置规划;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划拟定定点护理机构年度设置计划。

    (二)按照规划计划及国家规定开展遴选。医保经办机构应参照青岛市医疗保障部门的定点医药和护理机构资源配置规划,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定点护理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基础上,通过专家评估、公开赋分方式,在年度设置计划范围内择优确定定点护理机构。

    (三)协议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全市长护险协议管理工作,并具体承办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辖内定点护理机构协议管理工作。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医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定点护理机构的协议管理等工作。

    二、明确定点护理机构遴选经办流程

    (一)公开发布年度计划及评分细则。医保经办机构每年公布1次本区域定点护理机构设置计划。设置计划应充分考虑本区域内失能(失智)人员照护需求、养老护理资源配置等因素,按照配置合理、服务可及原则予以确定。向社会公开《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评分细则》(简称《评分细则》,见附件),明确具体办理流程及相关要求。《评分细则》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二)做好机构自评与规划布局有机结合。拟承担长护险业务的医疗机构应依据《评分细则》先行开展自评,并确认机构资质、人员配备、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长护险协议条款约定。医保经办机构对机构自评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规划、计划确定拟纳入评估的机构名单。对于全市同类别床位使用率不足,或者本区域、本服务类型已经达到规划、计划指标的,医保经办机构可不再增加配置相关机构。

    (三)组织开展专家评估。医保经办机构从市医疗保障专家库抽取医疗保障、医疗护理、养老照护、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评估小组。评估小组以书面评估、现场评估等形式进行评估,按照《评分细则》进行赋分,遴选本年度新增定点护理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与新增定点护理机构通过协商谈判签订长护险协议,新增机构名单通过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向社会进行公布。

    (四)优化完善长护险协议内容和管理要求。长护险协议应包括服务对象、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服务规范、费用结算、协议期限等,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议期限最长为1年,且不超过医疗机构证照有效期。对协议期满拟继续承担长护险业务的,医保经办机构应进行复核,符合管理要求的可续签长护险协议。长护险协议应根据国家、省、市长护险政策调整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对定点护理机构要求增加长护险业务类型的,医保经办机构应按上述流程重新评估。

    三、加强定点护理机构日常管理

    (一)加强业务指导。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护理机构执行长护险政策法规、履行协议情况的管理和指导,及时掌握其运行管理情况,获得医保费用审核、财务记账、绩效考核、稽查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和资料。

    (二)建立定期抽检制度。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定期抽检机制,确认定点护理机构在协议履行期间是否持续符合协议约定和管理要求。其中,对当年度新增的定点护理机构,应在6个月内复核一次;对存量的定点护理机构按季度复核,复核数量不少于辖区内定点护理机构的10%。

    (三)完善机构信息变更对接机制。定点护理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根据协议约定,在卫生健康、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在约定时限内告知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应进行复核,符合协议约定的予以变更信息,不符合的应终止长护险协议。

    (四)规范协议终止办理。定点护理机构拟终止长护险协议,或被注销相关执业证照的,应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报备,并妥善处理在床享受长护险待遇人员的分流工作,确保失能(失智)人员待遇不受影响。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终止其长护险协议事宜,其中定点护理机构相关证照被注销的,长护险协议终止时间为证照注销时间。各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将终止、解除协议的定点护理机构名单及时报市医保经办机构,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公布。

    (五)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医保经办机构应开展定点护理机构考核、评鉴,并纳入对定点护理机构的协议管理,考核评鉴结果与长护险业务开展、日常管理、费用拨付、协议续签等挂钩。应定期不定期对定点护理机构履行协议情况进行检查稽核,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及时处理,其中对严重违规违约、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应及时解除协议,并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区市在协议管理中遇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向市医保局报告。

     

    附件:青岛市长期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评分细则

     

    青岛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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