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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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46093894096522877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2022-01-26
  • 发布日期 2022-01-26
  • 发文字号 青医保发〔2022〕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医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省医保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6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新增、修订、删除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删除医疗服务项目1项;《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增加医疗服务项目27项,修订医疗服务项目1项,删除医疗服务项目4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全市执行,由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后,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医疗保障部门制定正式价格,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公立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使用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14日。


    附件:1.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docx

               2.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表.docx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26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