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 规范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工作的通知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2446093894094425543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2022-02-28
  • 发布日期 2022-03-01
  • 发文字号 青医保发〔2022〕5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

    自2022年4月起,我市职工首次参保、中断参保、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以及跨统筹地区转入我市参保(含省外转入)等情形的待遇享受时间,统一按照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我市原相关文件规定。

    其中,原在军队参加医疗保险的退役军人及其家属,按规定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其待遇享受政策参照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第一部分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

    自2023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未在上年集中缴费期内缴纳本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在缴纳当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后,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含缴费当月)。在此之前,未及时参保缴费或中断参保缴费的居民,参保时仍按有关规定进行补缴并享受待遇。

    三、关于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我市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执行时间统一按照《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1〕4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除有明确时间规定外,其他相关事项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和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为准。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并做好征缴工作提示。各类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新政策规定足额履行缴费义务,以免影响个人待遇。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2月28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1).docx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