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2022年度我市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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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54669763878588236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2021-09-30
  • 发布日期 2021-09-30
  • 发文字号 青医保发〔2021〕30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和山东省医保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2号)要求,结合我市居民医保工作实际,现对2022年度我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筹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暂不调整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2022年度,暂不调整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其中,选择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继续按照每人每年462元的标准,选择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和少年儿童继续按照每人每年395元的标准,在校大学生继续按照每人每年150元的标准执行。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利用个人账户资金为本人、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提高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2022年度,我市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提高额度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确定,暂定增加30元。调整后对一档缴费成年居民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20元,对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在校大学生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40元。资金来源及分担比例不变。若2022年度国家政补助标准有新的变化,我市按国家标准执行。

    三、规范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

    居民在集中参保期内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待遇享受期为下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入学大学生按照规定及时参保缴费的,自入学报到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参保并缴纳居民医保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参保人,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按居民医保相关规定享受待遇,保障待遇衔接;其他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当在3个月内缴纳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持居住证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应在集中参保期参保,待遇享受期为下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停止相关基金划转

    2022年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35号)规定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向全民补充医保划转的部分,以及《关于完善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调整基金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19〕20号)规定的由补充医保基金向居民医保基金划转的部分,停止划转。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他相关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9月30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