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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各区市支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鲁医保发〔2021〕41号-关于印发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