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分娩医疗费定额结算标准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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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7-02-14
  • 发布日期 2017-02-14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办字〔2017〕24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有效性 失效
  •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需要,建立健全鼓励顺产的激励机制,更好地保障生育职工医疗待遇,根据市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精神,决定对生育保险分娩医疗费定额结算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顺产、难产、剖宫产三种分娩方式的人均定额结算标准,三级医院由原3800元调整为4200元,二级医院由原2900元调整为3300元,一级医院暂维持原2000元不变。

        二、人均定额结算是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机构之间的一种结算方式。各定点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加强管理服务,不得将人均定额结算标准限定到每个生育职工,不得将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转嫁给职工个人负担。

        三、本次人均定额结算标准的调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出院日期为准。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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