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背景
为加快政府管理创新,支持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集聚发展,降低创业成本,服务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2021年4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青政发﹝2021﹞7号)中对集中办公区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第二部分第4条规定,允许“一址多照”,允许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登记多家企业。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注册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43号)支持个体工商户进入众创空间经营,允许其经营场所“席位注册”。
三、出台目的
《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事主体进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当填报《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不在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内,无法核验的,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相关申请材料。”
针对集中办公区入驻企业数量多,每户企业均需要填报住所信息登记的情况,制定集中办公区登记管理细则,简化入驻企业住所登记流程,强化管理方主体责任义务,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合理释放住所资源,营造宽松、便捷、高效、有序的市场准入环境和发展环境,为招商引资及重点项目落地保驾护航。
四、重要举措
(一)为什么出台集中办公区登记管理细则?
《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新增的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设立的集中办公区(含创业园、产业园、创业空间、孵化器等,以下统称集中办公区)可以采用集群入驻方式登记多家市场主体,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专项规定。集中办公区管理方案由商事主体登记机关制定”。
(二)申请集中办公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集中办公区的经营管理机构应是独立企业法人,名称中行业(或经营特点)表述应有“集中办公区”字样;
2.集中办公区房屋产权应为自有或有合法使用和支配权,且租期5年以上;经营场所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入驻企业户均面积一般不低于2㎡/家;
3.经营范围含有“商务秘书服务”内容;
4.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配套的办公家具、设备及合理的办公区域规划;有客户接待、会务安排、来电应答、留言转告、文件传递等服务;
6.有专职的公共秘书制度。原则上,每50户入驻企业配备1名专职服务与管理的公共秘书;
7.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开展集中办公区经营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1.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对入驻集中办公区企业进行日常管理;
2.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人负责与入驻企业及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联系,每月将入驻企业变化和入驻企业运行情况通报辖区市场监管所;
3.建立入驻企业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掌握入驻企业其他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箱等基本情况,根据入驻企业委托负责行政、法律文书签收、转交;
4.集中办公区变更住所或因故解散的,应在30日前报登记机关备案,并及时通知入驻企业提前办理住所变更。
(四)向谁申请?
属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 |
地址 |
电话 |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青岛市民中心 |
0532-66200230 |
市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青岛市民中心 |
0532-66200507 |
市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市北区鞍山二路48号 |
0532-81632220 |
李沧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7号 |
0532-66088315 |
崂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崂山区新锦路6号国际创新园二期D1座行政服务大厅 |
0532-88036026 |
城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阳区文阳路675号城阳市民中心 |
0532-87868837 |
西海岸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发区大厅) |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河东路150号自贸大厦一楼 |
0532-86958607 |
西海岸行政审批服务局(原胶南大厅) |
西海岸新区双珠路166号2号楼3楼 |
0532-86165012 |
即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即墨区创智新区振武路496号 |
0532-87567809 |
胶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胶州市北京路2号 |
0532-82206380 |
平度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平度市北京路379-2号市民服务中心A区二楼 |
0532-88397315 |
莱西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莱西市长岛路148号行政服务中心 |
0532-66035771 |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部 |
青岛市高新区静园路8号 |
0532-66966568 |
自贸区审批管理 |
保税区北京路68号首农东风大厦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大厅 |
0532-86769733 |
(五)申请的时候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集中办公区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集中办公区管理制度及工位平面图;
4.其他用以证明满足设立条件的材料。
五、实施期限
政策正式生效时间2021年5月17日,失效时间2023年5月16日。
六、主管部门
属地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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