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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深入推动“个转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既是更好发挥稳就业、促发展、保民生的重要手段,又能进一步提升市场活力和竞争力,对优化我市经营主体结构,提高经营主体持续发展能力,助力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出台目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 策部署,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与《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鼓励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转型,增强市场竞争力,激活发展新动力,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三、出台依据
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
五、主要举措
一是推行“个转企”简易登记程序。“个转企”登记程序由注销新设优化为直接变更登记,允许其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沿用原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登记机关应当将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与转型升级后的企业登记档案合并保存,确保经营主体历史档案的延续性和“一户一档”规范完整。
二是规范“个转企”登记名称。规范“个转企”登记名称。转型升级后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承继其商号价值。
三是出资人延续登记。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等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应为转型升级企业的出资人或出资人之一。转型升级前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应协商确定转企后的出资人。
四是简化登记材料。申请人持“个转企”相关资料(见附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个转企”变更登记。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企业登记无须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税务登记继续沿用注销新设程序,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五是优化登记服务。登记机关在业务办结后,应当为有需要的经营主体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涉及到相关许可证办理的,可以凭登记机关出具的转型升级证明办理变更手续或换发新证。转型升级的企业,按照新设企业标准,可同步申领一套免费印章。
六、咨询方式
政策咨询单位: 各(区)市行政审批局
政策咨询电话: 请登录青岛市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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