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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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11028201240508176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2021-08-16
  • 发布日期 2021-08-16
  • 发文字号 青建审办字〔2021〕7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优化提升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服务水平,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2021年8月16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根据市委市政府“项目落地年”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容缺受理、分段验收、并联办理、压缩环节”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联合验收流程,简化简易低风险项目联合验收手续,实行重点项目联合验收主动服务、定制服务,切实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效率,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早验收、早使用。

    二、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三、联合验收条件

    (一)已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按照法定程序已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验收合格。

    (二)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建成,具备竣工规划核实条件。

    (三)已按消防设计要求完工,具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条件。

    (四)建设单位按规定整理完毕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具备档案验收条件。

    (五)完成人防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

    (六)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按要求完工并验收。

    (七)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已自主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八)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公用服务设施按要求完工并验收。

    四、联合验收内容

    (一)房屋建筑工程。包含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涉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房屋建筑配套电信基础设施工程备案、气象部门权限范围内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事项也应纳入联合验收。其中,房屋建筑配套电信基础设施工程备案实施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通过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以下简称 “工程审批平台”)提交房屋建筑配套电信基础设施工程按要求完工的承诺书。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含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涉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气象部门权限范围内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也应纳入联合验收。

    五、主要措施

    (一)实行分段联合验收

    针对部分项目难以同时达到验收条件及验收事项前后交叉等问题,按照“进度相似、并联打包”的原则,将限时联合验收事项划分为两个阶段,实行分段联合验收。

    第一阶段包含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应同时申请第一阶段的联合验收事项,各专项验收(备案)部门不再单独受理。其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文件,可以作为联合验收的规划验收文件。

    第二阶段包含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房屋建筑配套电信基础设施工程备案、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气象部门权限范围内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事项。建设单位可申请将两个阶段的联合验收事项并联办理。

    (二)合并验收备案手续

    1.实行多备合一。整合竣工验收阶段专项验收备案事项,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合并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一个办理事项,对部分在验收时无法提交的工程文件资料,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实行告知承诺制。

    2.实行网上备案。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审批平台申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办理时限控制在12个工作日以内。

    (1)统一申请。建设工程具备条件后,建设单位需通过工程审批平台提出申请,并上传申请材料和验收图纸(涉密内容除外)。

    (2)统一审核。住建(含档案、消防)、审批部门通过工程审批平台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住建部门同时反馈是否需要现场验收。审核通过的,审批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通知单。审核不通过的,住建(含档案、消防)、审批部门通过系统一次性告知整改意见,建设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补齐补正时限不纳入办理时限。建设单位未按时限补齐的,应重新申请,申请材料两次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若全部审核通过且无需现场验收的,直接进入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3)统一验收。需现场验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收,住建部门通过工程审批平台反馈验收意见,验收不通过的,应一次性告知整改意见。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时限不纳入办理时限。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通过工程审批平台再次申请,恢复计时。验收两次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该事项。

    (4)统一出件。住建(含档案、消防)、审批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工程审批平台反馈办理结果文书,审批部门1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意见书。

    (三)创新验收服务方式

    1.实施重点项目定制服务。针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组织联合验收服务专班,为项目定制专属验收流程,实行“专人管家”和代办帮办服务,建设单位可根据建设进度自主选择联合验收事项,最大限度促进项目具备联验条件,提高项目验收效率和服务水平。

    2.加强验前指导服务。对需现场验收的事项,由建设单位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后,各验收(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主动提供验前指导服务,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整改的内容,一次性提出指导服务意见,提高验收效率。

    3.实行告知承诺服务。对于包含配套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已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的,且其绿地面积已按照规划意见进行预留的,因季节原因配套绿化工程暂不具备施工条件,建设单位承诺在竣工验收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绿化工程建设,可容缺配套绿化工程验收,先办理其他验收手续。配套绿化工程完工后,再进行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推行智能验收服务

    1.全程网上办理。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工程审批平台申请联合验收,联合验收实行全程网上办理,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所有审批服务事项都应纳入工程审批平台办理,做到统一平台、统一申报、统一审核、统一出件,实现项目全覆盖、验收全流程、数据全归集。

    2.实行“清单制”服务。依托工程审批平台,运用大数据信息分析不同类型和规模的项目建设周期,预测项目进入竣工验收阶段时间节点,提前向企业推送联合验收办事指南等信息,并向验收(监督)部门推送项目预计进入竣工验收阶段的提示信息,主动对接企业提供验前指导和联合验收服务。

    3.自动生成联合验收意见书。在取得专业验收(监督)部门竣工验收意见后,工程审批平台自动归集比对联合验收项目数据,自动生成联合验收意见书并推送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确认表单信息无误后,系统即生成带二维码的联合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可自行打印,作为联合验收统一确认文书。

    (五)简化简易低风险项目验收手续

    本款适用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社会投资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建筑物性质为办公、商业、公共服务设施、普通仓库、标准厂房等项目。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安全保护的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域或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涉及污染地块用途变更为公共服务用地的项目、涉及防洪安全的项目、涉及风貌保护、轨道交通保护等特定区域的项目,以及各区(市)政府认为不宜纳入的项目,不得纳入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范围进行审批管理。

    1.“五方验收”与联合验收合并办理。建设单位需通过建设工程审批平台申请“五方验收”和联合验收合并办理。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五方验收”,联合验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专业验收(监督)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各专业验收(监督)部门通过工程审批平台按时反馈审核意见,派员参加联合验收,并通过工程审批平台反馈专业验收意见。

    2.优化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将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依据,在其他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不动产首次登记取消现场勘察环节,并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单位可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和联合验收合并办理,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将建设单位提交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等申请材料推送给不动产登记部门,现场联合验收通过后,同步出具联合验收意见和不动产登记意见,实现“建成即使用”。

    六、有关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确定专职工作人员,配合牵头部门做好联合验收工作,积极引导建设单位主动申请竣工联合验收,不断提高联合验收工作效率。

    (二)各区(市)要根据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做好联合验收工作,并将验收事项统一纳入工程审批平台办理,相关工作情况和经验做法及时上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通报联合验收工作进展情况和网上办理情况,确保联合验收工作顺利推进。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