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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解读:信访问题的多元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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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34675595627905378
  • 主题分类 信访
  • 发布日期 2024-12-18
  • 发文单位 复查复核办
  • 信访问题成因复杂多样,往往涉及多个部门,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信访问题的综合性、跨界性、关联性不断增强。做好信访工作、解决信访问题,单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不够,单靠一种方式也不够,必须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要求,统筹运用各方资源,广泛吸纳社会力量,不断增强信访工作的系统性、联动性、协同性,形成共同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格局。

    一、多元化解之主体多元

    2015年10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以开放性架构吸纳社会力量,在更广范围统筹资源,构建共治共享格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做好信访工作,既要充分发挥党委和政府的作用,又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解决信访问题的合力。社会力量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公信度较高,专业性较强,在分析解决问题方面更具客观性,在防止矛盾激化方面更具缓冲性,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具有独特优势。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吸收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解决信访问题方面进行了大量富有成效的探索和实践。有的地方邀请“两代表一委员”、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一些专业协会和行业协会人员以及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教师、老军人等第三方参与化解信访矛盾纠纷,取得良好效果;有的地方以购买法律服务形式,聘请律师以第三方身份参与征地拆迁、旧城改造等工作,参与信访积案、难案的处理,提供法律咨询、谈判指导、纠纷调处等服务,有效预防和解决了信访问题。

    对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既要大力支持,特别是运用好市场、公益、慈善等途径,不断健全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努力把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员组织起来,把大街小巷中各类群体发动起来,让信访工作触角延伸到各个角落;又要有效引导,使其在解决信访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最大限度地释放正能量。特别要说明的是,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必须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有序进行。对于打着为信访群众争取利益的旗号,组织、煽动、教唆、串联、幕后操纵他人制造社会影响,借机敛财、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处理。

    二、多元化解之方式多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访工作既要加强与其他法定纠纷解决途径的衔接配合,也要在具体实践中落实好多元化解的要求,不断创新思路方法,深入开展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加强和规范联合接访,大力推行访调对接,把法治宣传、道德教化、关心关爱、帮扶救助贯穿工作全过程,既解决好群众的实际问题,也解决好群众的思想问题,努力实现事心双解、取得最好效果。

    为此,《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实践工作中,要严格落实“三到位一处理”要求,对诉求合法合理的,依法按政策解决好;对诉求无理的,向信访群众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说通情理,努力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实现定分止争;对生活困难的,运用好司法救助、信访救助等制度,解决好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特别是对涉众型利益诉求,运用好民主协商、公开听证等方法,增强信访群众对解决方案的认可度;对历史遗留的利益诉求,做好信访群众的思想工作,引导信访群众确立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理性预期;对心态失衡、行为失常的特殊信访人员,加强心理疏导、人文关怀,让阳光照进他们的心田,防止发生极端行为。在个案处理中,针对不同情况,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注重运用道德、习俗、伦理的力量调节社会关系,运用好各类调解平台,充分发挥相关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作用,推动矛盾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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