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卫生健康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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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卫生健康
  • 发布日期 2023-12-04
  • 为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青岛市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规定》《青岛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等规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3年12月4日印发了《青岛市卫生健康地方性法规、规章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裁量基准》将于2024年1月4日实施,有效期5年。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司发〔2023〕26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23〕5号)相关要求,参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起草内容,对青岛市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相关行政处罚条款起草《青岛市卫生健康地方性法规、规章裁量基准》,对于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促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具有重要意义。《裁量基准》坚持明确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对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者幅度以下减轻处罚的,明确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符合我市卫生健康工作发展的需要。

    二、主要依据

    《裁量基准》起草制定中,关于法律依据和裁量标准方面,主要依据了《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青岛市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规定》,《青岛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司发〔2023〕26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23〕5号)等。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全面考虑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等因素,严格把握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对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者幅度以下减轻处罚的,明确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

    《裁量基准》内容涉及《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青岛市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规定》《青岛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4部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青岛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共18条。参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思路,《裁量基准》每条均由法律依据和裁量标准组成,根据已有处罚标准对不同违法行为进行细化,裁量标准主要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阶次,明确不同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

    《裁量基准》出台后,我市卫生健康部门将继续深入推进《裁量基准》的落地执行,加强《裁量基准》宣贯,明确执法尺度,规范执法行为,实现精准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同时,对地方性法规、规章条款在内容方面的不足,后续将在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修订工作中积极提出修订建议,并不断对《裁量基准》进行更新,更好地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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