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二级医院评审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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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卫生健康
  • 发布日期 2023-09-14
  • 医院评审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赋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是加强医疗行政管理、健全医院管理评价机制的制度性安排,对于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山东省三级医院评审办法(暂行)》等规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3年913日联合印发了《青岛市二级医院评审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3年1014日实施,有效期2年。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2年12月印发了《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新版评审标准对比与2020年版创新较多,评审工作程序、指标体系等均有较大调整。为确保我我市二级医院评审工作有序开展,我委根据结合《山东省三级医院评审办法(暂行)》及《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等文件起草了本《办法》。

    二、主要依据

    《办法》制定主要依据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1号)《山东省三级医院评审办法(暂行)》《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山东省实施细则>及其指标手册的通知》(鲁卫函〔2023〕82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7章41条,重点论述了二级医院评审的权限、申请、实施、结论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评审的权限和组织机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全市二级医院评审。

    (二)评审的申请和受理。医院评审周期为4年。青岛市辖区内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医院,应当根据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类别等申请开展相应类别、等次的医院评审。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受理评审申请后,应当向医院发出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三)评审的实施。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院发出评审受理通知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组建评审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二级医院评审包括对医院的书面评价、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评价、现场评价等方面的综合评审。

    (四)评审结论。二级医院评审结论确定实行赋分制,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至6个月的整改期。医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者不合格。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按照“未定等”管理。

    (五)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取消有关评审专家评审工作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医院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办法》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中止或终止评审。医院在等级有效期内出现《办法》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评审结论,取消评审等次,并收回等级标牌。

    《办法》出台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根据《办法》的要求有序开展二级医院的评审工作,进一步强化医院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推动医疗服务能力继续提升。努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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